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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暂行处理办法


2019年02月19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声誉,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及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意见》(苏教研[2003]3号)、《江苏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教评[2017]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等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评议结果者的处理。

第二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认定与反馈

第三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认定    根据《江苏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教评[2017]4号)第三章第十六条及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对出现“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做如下认定:

一、 存在问题论文

专家的评议意见中,有1个不合格评议结果的可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

二、不合格论文

1. 专家的评议意见中,有2个以上(含2个)不合格结果的认定为“不合格论文”;

2. 专家的评议意见中,有1个不合格结果,但专家评议意见中明确指出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且情况属实的认定为“不合格论文”。

第四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研究生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向全校公布抽检评议结果,并公开“不合格论文”的学生、导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对出现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学院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将向相关培养单位(院、系、培养基地)/ 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书面反馈专家的具体评议意见。各培养单位(院、系、培养基地)应在一周内将学位论文的抽检评议结果和具体评议意见下达至被抽检人及其导师和所在学位点。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相关培养单位(院、系、培养基地)/ 相关分委员会在收到校学位办的书面反馈后,如对专家评议意见无异议,按以下规定实施相关处理工作。

第五条 对被抽检研究生的处理

一、撤销学位  学校在撤销研究生学位的同时须予以公告。同等学力人员,还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1. “不合格论文”的抽检评议意见中认定被抽检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符合第三条 二、2认定条件),在通知相关培养单位(院、系、培养基地)/ 相关分委会15日后,撤销其学位且学校不再受理该被抽检研究生任何形式的学位申请。

2. “不合格论文” 的抽检评议意见中存在3个 “不合格”者,在通知相关培养单位(院、系、培养基地)/ 相关分委会15日无异议后,撤销其学位且学校不再受理该被抽检研究生任何形式的学位申请。

二、限期整改

1. “不合格论文” 的抽检评议意见中存在2个 “不合格”者,在通知相关培养单位(院、系、培养基地)/ 相关分委会15日无异议后,相关培养单位(院、系、培养基地)应在通知后的30日内收回被抽检人的学位证书交研究生学院学位办暂时保存,被抽检人须在规定时间(自正式通知起,博士为半年后、两年内,硕士为半年后、一年内)内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按照常规程序参加当期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的学位论文盲审(一式3份全盲审核)和答辩工作。通过则保留其已授学位并发还学位证书,否则撤销其学位。

2. 对“存在问题论文”, 被抽检人须在规定时间(自正式通知起,博士为半年后、两年内,硕士为半年后、一年内)内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的学位论文按照常规程序参加当期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的学位论文盲审(一式3份全盲审核)、重新答辩。通过则保留其学位,否则撤销其学位。

第六条 对相关导师及学位点负责人的处理

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凡出现 “不合格” 评议结果的,取消该导师下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 连续3年内被抽检学位论文累计出现5个“不合格”评议结果或2年内出现3篇以上(含3篇) “不合格论文”的学位点,取消其学位点负责人下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

一、减招

1.所指导学位论文如出现1篇“存在问题论文”,减少该导师下一招生年度相应研究生(博士或硕士)招生名额1名。

2. 所指导学位论文如连续2年内出现 “存在问题论文”和“不合格论文”累计达2篇(如其中2篇均为“不合格论文”,参照下一条规定),或者1年出现1篇 “不合格论文”,以统计结果的当年计,减少该导师下一招生年度相应研究生(博士或硕士)招生名额2名。

二、停招

所指导学位论文如连续3年内出现“存在问题论文”和“不合格论文”累计达3篇,或者连续2年内出现2篇以上(含2篇)“不合格论文”, 以统计结果的当年计,停止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至少3年。

第七条 对相关培养单位(院、系、培养基地)及学位点的处理

对被抽检学位论文中出现“不合格”评议结果的相关培养单位(院、系、培养基地)及学位点,由主管校领导安排进行质量约谈。

一、学位点(专业学位指领域下的方向)

1. 被抽检学位论文中出现“不合格”评议结果的学位点,在学校进行的学科评估中按照徐州医科大学学科评估评分系统进行相应的减分。

2. 相关学位点应组织专家,针对“不合格”评议结果和具体评审意见,认真查找问题,制订整改措施,于收到专家评阅意见的30日内形成书面整改报告,经相关培养单位(院、系、培养基地)签章确认后,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

3. 核减相关学位点招生指标  凡被抽检学位论文中出现1个“不合格”评议结果的学位点,从下一招生年度开始,按该学位点上年度招生名额的3%核减招生指标,不足1名的按照1名核减;若被抽检学位论文中出现2个以上(含2个)“不合格”评议结果的学位点,则按照该学位点上年度招生名额的6%核减招生指标,不足2名的按照2名核减;以此类推。

4. 暂停相关学位点招生资格  连续3年内被抽检学位论文累计出现5个“不合格”评议结果的学位点,或2年内出现3篇以上(含3篇) “不合格论文”的学位点,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暂停该学位点招生资格3年。

二、培养单位(院、系、培养基地)

1. 凡被抽检学位论文出现“不合格”评议结果的培养单位(院、系、培养基地),应责令相应的学位点在两年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培养单位(院、系、培养基地)暂缓学位点增列。

2. 凡被抽检学位论文出现“不合格”评议结果的培养单位(院、系、培养基地),应在收到专家评议意见后,提交分委会研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于4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学院学位办提交处理意见(附件1)。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相关分委会在收到校学位办的书面通知后,如不认可专家评议意见,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提出复审申请(附件2),可建议须回避的评议单位或个人,由研究生学院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工作并将复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复。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允许重新盲审、答辩、重新申请学位以及准予复审的,在进行相关工作时产生的评审、答辩等费用,由申请人按照同期研究生的执行标准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作为《徐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徐州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