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13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杜绝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 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四)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五)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六)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七)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八)在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九)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条 学位论文对文献的引用应当符合学术规范。
学位论文引用他人的著述或者观点的,应当注明出处,在论文注释(包括脚注和尾注)中详细说明所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出版机构、版别、出版日期)、页码等内容。仅在论文的前言、综述、参考文献或者感言中提及所使用过的文献的,不属于符合学术规范的引用。
第三条 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学校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主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经获得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博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
第二章 审查及结果认定
第五条 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采取如下方法:
(一)利用信息技术、人工比对等手段,对学位论文原创性进行审查;
(二)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
(三)专家审定等合理手段;
(四)学校公布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方法同时使用,技术手段与专家审定相结合,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第六条 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均须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否则不得进入专家评阅(双盲评审)或答辩阶段。学位申请人员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经过导师、二级学院(系)审核同意的学位论文正式版本,用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专家评阅(双盲评审)。
第七条 检测时间及程序安排。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检测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一)答辩前常规检测。一般在 3-4 月进行。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均须参加检测。
(二)答辩后随机抽检。一般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研究生院根据专家评阅(双盲评审)和答辩情况对学位论文定稿进行随机抽检。
第八条 答辩前常规检测。使用检测软件对学位论文进行技术性查重,并依据检测结果作出初步处理意见。
(一)论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发表的论文及著作)在 20%(含)以下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由导师、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结合核心章节相似比等情况进行审查鉴定,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进入专家评阅(双盲评审)或答辩阶段。
(二)论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发表的论文及著作)在20%-30%之间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由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问题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对论文修改后重新送检或延期答辩等处理意见。
1.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重新修改论文,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经导师、二级学院(系)审核同意后重新送检,论文相似比在 20%(含)以下方可进入专家评阅(双盲评审)或答辩阶段;
2.论文相似比仍超过 20%或超过一周未提交者,作延期答辩处理。
(三)论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发表的论文及著作)在 30%(含)-60%之间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一般作延期答辩处理,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选题,延期重新申请学位。若再次申请学位的论文相似比仍超过 20%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如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恶劣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四)论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发表的论文及著作)超过60%(含)以上,视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可依据国家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文件以及我校有关规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 答辩后随机抽检。论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发表的论文或著作)超过 20%者,原则上不予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延期重新申请学位。未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再次提出申请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工作依据《北京电影学院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执行。硕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工作依据《北京电影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责任及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买卖、代写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授予学位前,学位申请人员在提交学位论文(作品)、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专家评阅(双盲评审)和答辩等学位申请的各个环节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经认定后中止本次学位申请程序,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已获得北京电影学院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一经发现并认定在其学位论文或学位申请的各个环节中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和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
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学校将追究其失职责任,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视情况作出诫勉谈话、暂停招生和取消导师资格等相应处理。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反馈的博士论文抽检结果,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须暂停招生两年;如连续两年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情形,停止招生、保留博导资格,三年后重新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招生资格。依据北京市抽检硕士学位论文的反馈结果,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须停止招生一年。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依据本办法组织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监督和认定等工作;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发现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委托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认定并做出相应处理意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决机构。在处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时,遵循客观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根据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结合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一)对于学位申请人员或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可做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依法撤
—8—销学位等处理。在校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对于认定为存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及其指导教师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复核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
—9—行调查;决定不受理的,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