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9月28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规范本科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其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本科学位论文阶段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学生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所有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院(部)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在校本科学生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者伪造数据等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已经毕业获得学位的学生,发现有以上行为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校本科学生的学位论文经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各院(部)应组织调查小组(3人以上,应不包含指导教师)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院(部)认定结果为抄袭情况较轻的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进行论文修改,修改时间至少1周,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进行复检。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3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文字复制仍超过30%的,则取消该生毕业答辩资格。
(二)若院(部)认定论文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的,则取消该生答辩资格,该生学位论文须重新撰写。
(三)文字复制比达到70%以上的学生,且院(部)认定结果为该论文有严重抄袭行为,按考试作弊处理,取消该生答辩资格,成绩按“零”分计。若认定该论文无严重抄袭行为或文字复制比未达到70%的,需由院(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学校审批。符合答辩条件后可答辩。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校本科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将各院(部)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其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院(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校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仲裁机构,教务处及各院(部)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对当事人履行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