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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2018年09月26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为强化研究生培养的监督机制,提高学位论文的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和《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界定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包含以下三类: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抽检过程中产生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抽检评议的3份评阅意见中有2份以上(含2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份评阅意见中有1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若有1份以上(含1份)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在学校组织的盲审中,经过两次盲审仍不通过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研究生院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及评语通知相关学院,相关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相关指导教师的处理

(一)下一年度所指导的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全部由学校组织盲审。

(二)若指导的研究生中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从下一学年开始取消招生资格1年, 且1年内不得参加更高一级导师遴选。

(三)若3年总计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从下一学年开始取消招生资格2年,且2年内不得参加更高一级导师遴选。

(四)若3年总计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从下一学年开始取消招生资格5年,且5年内不得参加更高一级导师遴选。

四、对相关学科的处理

(一)提高“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校盲审比例。

(二)若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将对院长、分管院长和学位点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

(三)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幅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将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学校将对该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

五、“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数量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分配相关联。

六、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被专家认为有舞弊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造假)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论文,由学院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核实确认,学校学术委员会出具学术鉴定后,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可撤销给该论文学位申请者所授予的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同时其导师从下一学年开始停止招生2年。

七、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开始执行。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