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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办法


2018年07月11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规范研究生学术道德,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中心)共同组织实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测工作的技术咨询、人员培训,以及拟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检测和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抽检工作;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拟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自检、初检和复检工作,及博士、硕士论文检测报告的分析处理等工作。

二、检测对象及提交论文要求

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包括博士、全日制硕士及专业学位硕士<含单证>研究生),未按要求参加论文检测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

拟检测的学位论文须提交电子版,格式要求为 doc及pdf格式,命名方式为:学院名称_博士/硕士_学号_姓名.doc,如“法学院_硕士_10755110001_XXX.doc”。

三、检测结果与处理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自检、初检和复检组成,检测结果(含论文中标注引用的部分)分为“合格”、“修改后复检”和“不合格”。

自检:学生对提交的论文进行自我检查、导师进行复查。

初检:送盲审前或预答辩前进行。

博士研究生和抽查盲审的硕士研究生需在盲审前一周进行学位论文检测。不盲审的硕士研究生在预答辩前两周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初检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负责。各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学院或学科实际,对检测结果进行相应的认定和处理。

复检:答辩前一周进行复检。复检检测结果的认定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检测结果处理方法。

1.合格

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30%;

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进入论文送审和答辩程序。

2.修改后复检

(1)30%≤硕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50%,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2)30%≤博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40%,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3)40%≤博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50%,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研究生须按规定,根据检测结果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复检。

3.不合格

(1)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50%;

(2)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复检复制百分比≥30%;

不合格者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修改,并申请重新进行检测。

四、检测要求

(一)各学院(中心)须指定专人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工作,对系统用户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二)各学院(中心)完成检测工作后,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研究生指导教师。检测系统给出的检测结果仅具参考价值,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组织专家甄别、认定,若认定学位论文存在抄袭或剽窃现象的,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研究生院组织各培养单位进行复检,并将结果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五、其它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加强对研究生规范学术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诚信科研”的良好氛围。研究生应切实加强学术道德自律,遵守学术规范。研究生导师要切实肩负起教育、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的指导和审查,严格把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