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9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章 总则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学术和实际问题的重要方式,是反映学生全面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志。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一门必修课程,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的基本目标是通过该课程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能力;培养学生分析设计、理论计算、实验研究、外语阅读和计算机使用,以及社会调查、文献资料查阅和书面表达等综合能力;
(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三)培养学生运用专业手段及科学方法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每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展之际,成立以主管教学校长为主任的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该项工作的全面领导;指导委员会在教务处设置工作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统筹安排、质量监控和协调。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负责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和奖励。
第四条 各教学院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组织和实施的主体,提倡各教学院分专业成立由学院负责人牵头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答辩委员会。各教学院依据本条例,制订本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提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要求,落实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指导教师选派、选题开题、指导、评阅、答辩、成绩评定、质量分析、考核评价、工作总结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安排由各教学院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一般不应少于10周。特别优秀的学生如需提前开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严格审核认定。
第三章 选题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是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效果,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关键,各教学院要切实加强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工作,做好选题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性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要求,使学生在专业知识应用方面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理工科学生要尽量选择实验类、工程实践类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人文社科类学生应根据专业特点,结合社会实践设立课题题目。拟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切忌题目立意过大,内容空泛。
(二)实践性应尽可能结合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鼓励各教学院与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研发和生产单位联合拟定课题题目,符合要求的可采取联合指导的方式。
(三)创新性应突出创新性,要结合学科创新、技术创新和具体产品创新,使课题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反映科技创新和社会生产创意的需要。
(四)可行性要具有可行性,符合本科生知识、能力、水平和工作条件的实际,切实满足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的要求,避免过多和过少两个极端。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个性化要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方针,避免千篇一律,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拟题目,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使不同能力和水平的学生都能得到较大的提高。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一人一题。如需数人合作完成同一选题,必须明确每名学生独立完成的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题目上加以区别,每人必须完成其所承担的工作并独立创作设计或撰写论文。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应保持较高的更新率,改进题目或新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第九条 各教学院在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前一个月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的选题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审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学生选题。
第十条 选题工作应采取双向选择的原则,保证每个学生选定一个课题。选题结束后,应将选题汇总、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由学院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开题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时发给学生。任务书应包括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来源、应完成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成果形式、进度计划等。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拟定的任务书,在查阅相关资料后遵照教师要求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学院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题报告会。
第十四条 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五章 指导
第十五条 各教学院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从严治教,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切实保证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控。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在校外实习基地或其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可按照规定程序聘请富有实践经验且相当于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及其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研究人员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后,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定期指导,及时跟踪学生的工作进度。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设计(论文)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设计(论文)总时数的1/3,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继续做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并向学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学院研究决定并备案。
第十九条 各教学院应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记载工作量。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长江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设计与撰写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设计和撰写应遵照《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编写规范》执行,指导教师应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设计和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处理,并追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评阅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首先交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评阅后,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设计(论文)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指定教师对学生提交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评阅人用)》。对于评阅不合格的设计或论文,学生应根据评阅教师给出的意见对设计或论文做出修改后,方可再次提交答辩申请。
第八章 答辩
第二十四条 答辩时间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院答辩委员会全面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答辩工作可聘请校内同行专家参加,如确因课题需要,必须聘请校外人员参加时,须报请学院领导小组审批。答辩时间安排表确定后,报送教务处以备抽查。
第二十六条 在校外厂、所、研究院等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可由这些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我校教师共同组成答辩小组进行答辩。答辩后只要求写出评语,提出评分参考意见,成绩的最后评定由学校统一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时陈述和回答问题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经过答辩委员会合议后给出答辩成绩。各教学院也可根据专业特点提出具体的答辩要求。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原则上应全部进行答辩,但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获得答辩资格:
(一)毕业当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
(二)设计(论文)评阅不合格者;
(三)设计(论文)或成果经证实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者;
(四)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九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成绩评定采取五级记分制,单项成绩评定按照百分制记载。
(二)总成绩评定时,应包含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三个部分,各部分所占比例为3:3:4。若指导教师评分与评阅人评分差值超过15分,则应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评分。
第十章 质量监控
第三十条 各教学院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督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学校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作为学院教学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一章 存档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所有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包括图纸、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上机程序、计算数据、调研记录、音像磁带、磁盘、图片、设计手稿、打印文本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学生均不得带走,由各教学院负责收回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并整理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寄出校外发表。如需发表,必须在严守国家机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指导教师推荐,报各教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成果转让须征得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转让。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各教学院应将学生选题编制报批表、任务书、开题报告、开题记录表、答辩记录表、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用、评阅人用、答辩委员会用、总成绩)、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表、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等按照顺序整理归档,装入学生资料袋,并将毕业设计(论文)信息统计表和质量分析报教务处存档。
第三十六条 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教务处定期汇编印制《长江师范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集》。
第十二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开展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工作,校、院两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篇数分别掌握在本届毕业设计(论文)总数的3%、5%以内,以“宁缺毋滥”为原则进行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按照《长江师范学院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办法》予以奖励;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各教学院制定奖励办法并实施。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申请随下届补做毕业设计(论文),但申请随下届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的次数为一次,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在本条例指导下,各教学院可结合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艺体类专业如对毕业设计(论文)形式和内容有特殊要求,不适用本工作条例,可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长江师范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