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2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内的博士学位论文资格审查、评审专家的选定、论文送审及评审意见回收统计工作。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对各培养单位的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
二、博士学位论文在获得导师认可,并通过各培养单位的论文审查后,才可以提出评阅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申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由博士研究生提出(上半年日期为4月上旬,下半年为10月中旬,节假日除外)。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对属于跨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聘请所涉及的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
四、论文评阅人为5-7人,均为校外同行专家,且评阅专家中博士生导师必须过半数。同一单位的评阅专家一般不能超过2人,并且在天津市聘请的评阅专家最多不能超过3人。论文评阅意见收回份数要和投出份数一致。
五、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最后评阅意见分为:
A.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B.建议略微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
C.论文需要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进行答辩;
D.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六、各博士生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事宜,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评阅专家名单须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各单位应确保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20天的评阅论文时间。
七、专家最后评阅意见处理办法:
1.若返回的评阅意见均为“A”,则可以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2.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B”的,申请人要认真修改论文,并提交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导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答辩。
3.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一份“C”的,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将导师签字认可的修改后的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召开会议,也可成立由3位或3位以上委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4. 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C”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应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5. 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D”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应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6. 若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对评阅专家给出的“C”或“D”的评阅意见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书面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并由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另外聘请两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若两位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A”,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时间相应延迟6个月。
八、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非涉密学位论文,自2008年上半年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九、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