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15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培养方案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对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目的
第二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一)方案论证、分析比较、独立分析、解决一般管理和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运用专业方法与手段获取信息或结果的能力;
(三)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能力及创新能力;
(四)调查研究、实验数据处理、阅读外文资料、使用计算机及文字表达的能力。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各院(系、部)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主要负责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工作由各系(教研室)负责完成。院(系、部)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须给予高度重视,要成立毕业设计领导小组。
系(教研室)主要负责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选择,指导教师的配备,毕业设计(论文)进度的督促检查及毕业答辩的具体落实等。
院(系、部)毕业设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核系(教研室)拟定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协助系(教研室)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安排;负责组织对本院(系、部)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检查;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和成绩核定;组织优秀毕业论文展览,开展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经验交流活动等。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的申请和分配,并负责聘请专家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的原则:
(一)题目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工科学生要尽可能进行工程设计类的毕业设计;文管类学生应依据专业特点,尽量从实际出发设立题目。题目的设立应有明确的针对性,避免太空太大,要使学生有具体工作内容,并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得到实际锻炼。
(二)题目应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和实验室建设的实际任务。有条件的院(系、部)可以接受外单位的题目,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指导的方式。
(三)题目应难度适宜,工作量饱满。难度和工作量应与学生的知识、能力和实验条件相匹配,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题目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学生在原有水平和能力的基础上得到较大提高,并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五)学校鼓励学生与用人单位联系,直接承担符合上述要求的实际工程或研究课题。如果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院(系、部)毕业设计领导小组须对其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指导人员职称、设计条件、工作量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要制订相应的毕业设计进度检查办法,由系(教研室)负责督促落实,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六)鼓励学生参与指导教师的科研课题,并结合课题发表文章,但要注意对学生进行全面训练。
(七)题目不得与往届重复。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一人一题。由多名学生共同参加的题目,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在题目和任务书中加以区别。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准备
第七条 在第七学期由指导教师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任务书》,简要概述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明确具体要求,列出主要参考资料,经系(教研室)主任签字批准后,上报院(系、部)毕业设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题目才能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学生也可自愿申报题目,经过指导教师和系(教研室)批准,院(系、部)毕业设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作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第八条 各院(系、部)应在第七学期向学生公布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并安排立题教师将题目向学生作详细的讲解,使学生明确题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及方向,为学生选题作好准备。
第九条 学生根据公布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进行选题。各院(系、部)可采取学生自愿选择与分配相结合的方法,使每位学生选定一个题目,由各院(系、部)公布学生选题的结果,由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督促学生查阅相关资料,为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作好准备。
第十条 选题结束后,在第七学期结束前,各院(系、部)须将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及与题目对应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安排情况统计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自愿申报的课题经审核批准后,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申请的题目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任务书》,经系(教研室)同意后,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发给学生。任务书填写完成后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必须经过系(教研室)批准,院(系、部)毕业设计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所选题目的任务书,依据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查阅的资料,填写《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各院(系、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开题报告会或审阅开题报告的形式组织学生开题,开题工作须在下发任务书4~5周之内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的开题通过后方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工作阶段。如开题未获通过,则学生须重新准备开题报告,再次开题,直至开题通过。因开题未获通过而耽搁了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时间,导致毕业设计(论文)未能如期完成,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和监控
第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由系(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指导教师原则上由本校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必要时亦可聘请外单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技人员担任,也可由新老教师组成指导小组。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帮助学生制定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计划,定期对每个学生进行指导,尤其要做好关键环节的指导;加强对学生设计(论文)工作进度、出勤等的考核。
第十六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教师必须注意指导方式,在及时布置工作、检查进度、解答疑难的同时,要因材施教,严格要求,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培养。
第十七条 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虚心接受教师的指导,制定并严格执行工作进度计划,保证按期完成毕业设计;同时,要做好《湖南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资料》中的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完整记录,做好阶段性总结,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周至少一次)。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的全程监控采取以院(系、部)自查与学校组织专家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遵照湖南工业大学相关教学检查的程序执行。
第七章 毕业论文的撰写
第十九条 撰写毕业论文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总结提高阶段,学生应对全部工作内容进行分析整理,归纳概括,推理判断,进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时,要遵照《湖南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第八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撰写完成后,必须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应分专业由四至五位学术造诣较深的教师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聘请外专业教师或外单位科技人员参加。学生较多的专业,答辩可分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于答辩前一周,将撰写的毕业论文交给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评阅。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对毕业论文评阅并均同意答辩,学生方取得答辩资格。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首先进行评阅,评阅如实写出对所指导学生的工作能力、设计(论文)质量,以及对学生工作态度的评语和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给出所指导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全过程的评分。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答辩委员会责成其他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教师要写出对毕业论文的评语和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给出相应评分。如论文经评阅不同意答辩,学生须根据教师意见尽快修改并在答辩前再次申请进行评阅,直至取得答辩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取得答辩资格后,应在答辩前准备好发言提纲,其内容主要包括毕业论文的内容概述、预期目标及完成情况等。未取得答辩资格的学生不能进行毕业答辩。
第二十四条 每个学生的答辩过程总时间一般在40分钟左右,学生陈述发言一般在20分钟左右;答辩委员会成员要了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情况,做好提问准备,所提问题应侧重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各专业要建立题签库,每位学生必答2~3个问题;指导教师参加所指导学生的答辩时,应注意不问提示性问题,也不对其它提问作解释。
第九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最终成绩根据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与答辩成绩相结合的办法评定,力求反映学生真实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由院(系、部)毕业设计领导小组核定,报教务处审核后,要向学生公布。
第十章 总结及存档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系(教研室)要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质量分析和总结,各院(系、部)在系(教研室)总结的基础上,形成本期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全面总结,最后形成书面材料,在下学期开学初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部)应适时组织学生毕业论文展览,每个专业对成绩优秀的毕业论文严格筛选后,推选2~3本进行展示,并将这些毕业论文的题目、学生姓名、指导教师、中文摘要及论文的缩写汇总后报教务处统一汇编成册。
第二十九条 每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所有《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任务书》、《湖南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及其他材料须由各院(系、部)教务办公室或学校教学档案馆存档,并汇总各院(系、部)学生所有毕业设计(论文)相关资料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于第八学期结束前送交教务处一份。
第十一章 抽查及评审
第三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对各院(系、部)各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按照院(系、部)和指导教师分别进行抽查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及参考标准见附表1~6。
第三十一条 评审结果作为各院(系、部)教学工作和指导教师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