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26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 年11 月13 日第34 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学位论文包括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中数据和文献参考、引用、标注等要明晰正确,有据可循。
第三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观点剽窃: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学术成果构成自己论文核心部分或全部;
②数据抄袭:原封不动或基本未改动复制他人研究成果,或改变成果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做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③文字抄袭:论文查重超过20%的;所有引用部分超过本人论文字数三分之一的;引用同一篇论文(或同一人的研究成果)字数超过本人学位论文字数的四分之一的;
(四)伪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的;
(五)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数据和资料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的;
(六)有其它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做出决定并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所属研究生、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初步认定。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程序
(一)根据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嫌疑的,有关学院负责组织对学位申请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3 人的调查小组。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二)调查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检举人前来回答调查小组为认定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而提出的各种质询问题。当事人不参加质询或不回答质询问题的,专家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并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
(三)学院对调查小组的调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查实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处理意见),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所在学院调查小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具体查实行动。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五)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异议或争议的处理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议,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外,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 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三)学位申请者学位论文中出现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人员,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可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四)指导教师应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若为研究生导师的,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1 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导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任合同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五)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处理决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依法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将决定送达复核申请人。
(六)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南方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方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2013 年7 月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