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10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等)(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论文阶段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学生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所有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在校学生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职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上述行为者,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发现有以上行为者,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人员,属于在校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人员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校将各学院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其年度考核内容。学院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频繁或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为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仲裁机构,研究生院、教务处及各学院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对当事人履行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