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02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学习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基本方法,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培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本科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工作的管理,保证和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全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教务处、院(系)、教研室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并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
第四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宏观管理工作,学校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教务处应依靠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教师积极做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和指示精神;
(2)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
(3)进行各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协调校内有关部门,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证。
(4)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及评分等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和检查。
(5)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考核、总结、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主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本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院(系)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规定,结合专业特点,制定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
(2)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组织制订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大纲,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3)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征题、审题及选题工作,对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4)定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展和质量,做好各环节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督促指导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成立院(系)答辩委员会,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及评分工作,向学校推荐优秀论文(设计)参加有关奖项评审工作;
(6)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7)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研室作为直接组织与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院(系)毕业论文(设计)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
(2)组织教师选择并论证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报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
(3)确定指导教师,为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适当的资料、实验条件、调研途径等;
(4)检查、督促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指导与管理,把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5)组织安排好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答辩资格审查、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科研工作背景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
第八条 指导教师在论文(设计)选题、文献查阅、试验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处理、结果分析、论文或设计说明书撰写等方面要对学生切实加以指导,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努力培养学生严肃、严密、严谨和勇于创新的科学作风,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及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认真开展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严格要求和管理学生;
(2)论证并拟订选题,制订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对所指导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提供基本条件及数据、具体要求、完成期限等;
(3)指导学生完成文献综述、外文翻译及开题报告,并及时予以评阅;
(4)定期检查、答疑和质疑,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和质量,及时给予指导;
(5)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论文或设计说明书、绘制设计图纸;
(6)评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写出学术评语并评定成绩;
(7)负责所指导学生的答辩资格审查,及时向答辩委员会报告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的任务、要求、完成情况及质量、应用价值及创新性、有争议的问题等;
(8)根据院(系)安排担任其它学生的论文(设计)评阅教师,参加答辩工作。
第九条 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每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数量应视科研和教学能力适当分配,原则上理、工、农科类不得超过6人,文、法、经、管等科类不得超过8人。鼓励有科研课题的教师多带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条 各院(系)可结合工作实际成立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共同承担指导任务。指导小组一般由3名以上教师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教师参加,可适当接纳初级职称教师参与辅助指导,小组成员须分工明确,且协作紧密,小组的成立应报院(系)审核备案。指导小组指导学生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十一条 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可聘请所在单位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研究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同时院(系)必须为其指定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共同承担对该学生的指导及管理工作,校内指导教师为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责任人。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指导教师应坚守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学生的指导每人每周不得少于2次。确因工作需要出差时,必须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批准,并委派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工作。
第四章 选 题
第十三条 科学、恰当的选题是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前提,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选题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到教学基本要求;
(2)选题应体现时代特点,符合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来自科学研究、社会生产和工程实际,反映解决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具有创新性;
(3)选题难度、份量应适中,深度与广度兼顾,且工作量饱满,综合训练强,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4)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应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有利于学生提高水平和能力,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第十四条 选题实行征题审题制度,其确定应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初步提出毕业论文(设计)候选课题,所在教研室就候选课题来源、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及所具备的条件等方面进行审题,报院(系)审查通过后确定为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供学生选择。
第十五条 选题分配采取“师生互选,院(系)调整”的方式进行,由院(系)公布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在指定时间内师生双向选择,院(系)根据教师指导量进行适当调整,最终确定每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报教务处备案。选题和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原则上一生一题,确需一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课题,须主管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并应明确每个学生独立的工作内容,且工作量饱满,综合训练达到教学大纲要求,并独立撰写论文。
第五章 评阅、答辩及评分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及评分工作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经指导教师审阅、评阅教师评阅、答辩小组成员审阅、答辩评分、综合成绩评定及复议等最终确定学生论文(设计)成绩。
第十八条 各院(系)在主管院长(或系主任)领导下,由院(系)领导和专家5-7人成立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本院(系)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聘请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成员;审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评语;完成毕业答辩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生专业、选题方向等因素,分设若干个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具体实施学生论文(设计)的答辩工作。答辩小组由5名左右具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教师组成,并确定一名主持人。答辩小组职责是:审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文件,拟订答辩提纲,组织答辩工作,对学生论文(设计)和答辩进行评价及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答辩前必须进行资格审查。答辩前一周,学生须完成规定的论文(设计)任务,撰写不少于10000字的论文(设计说明书),查阅20篇以上的中、外文献资料,写出不少于3000字的文献综述,翻译一篇不少于6000个印刷符号的相关外文文献(英语专业学生须翻译第二外语语种的外文文献),并提交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开题报告书、论文(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文献综述、外文翻译等全套材料,由指导教师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答辩小组在答辩前进行复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方能参加答辩。答辩资格审查未通过者,须向院(系)申请重修并参加下一年度答辩通过后方能毕业。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每个学生都应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院(系)答辩委员会应事先公布参加答辩学生名单。未参加答辩的论文(设计)成绩须经院(系)答辩委员会审核确认。凡未经答辩或未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的论文(设计)都不给予成绩。答辩未通过者,其论文(设计)综合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论文(设计)成绩记为不及格:①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实际时间少于规定时间三分之二者;②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规定任务者;③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编造数据、情报、信息者;④试验、设计、立论或计算方法有严重错误,不符合科研工作基本要求者;⑤论文(设计)质量未达到基本要求者;⑥无正当原因未参加答辩者。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并参加下一年度答辩,重修通过后方能毕业。
第六章 资料管理与总结
第二十三条 答辩结束后,学生应结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及答辩小组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设计)进行修改,按照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装订,并按要求提交全套资料至院(系)存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文本应在院(系)存放两份以上,被评定为优秀的,另须向院(系)提交论文(设计)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所有的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包括原始数据、试验记录、上机程序、图纸、照片、图片、音像资料、样品实物等)学生不得自行带走,由指导教师负责收回,各院(系)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整理归档。有关成果学生不得擅自寄出发表,如需发表,必须经指导教师推荐,报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需要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须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院(系)应及时组织指导教师、教研室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院(系)总结报告和学生论文(设计)成绩。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应根据学校要求和安排,积极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与教学管理专项评估工作,认真做好优秀论文(设计)的推荐评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