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3月27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为加强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提高学生学位论文质量,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统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条 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作假程度的划分
作假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严重、非常严重三类。
(一)一般作假行为:学位论文重复率高于30%(含30%)低于40%;
(二)严重作假行为:
1.学位论文重复率高于40%(含40%)低于50%;
2.伪造数据的;
3.其他严重作假行为的。
(三)非常严重作假行为:
1.学位论文重复率高于50%(含50%);
2.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3.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4.其他非常严重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作假行为处理
(一)在校学生
1.一般作假行为的处理:该生对论文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经学院审查合格后,组织参加第二次答辩。若再次发现作假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2.严重作假行为的处理:该生对论文进行重新撰写,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延期半年答辩。若第二次发现作假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3.非常严重作假行为的处理:直接取消其论文答辩资格和学位申请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学生
对于已毕业学生,经发现并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的,对我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学位证书,并将处理结果寄送该生及所在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论文审查把关等职责,出现以下作假行为的,按照学校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1)其指导学生的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
(2)同一年度其指导的学生人数超过30%被认定为作假行为的;
2.学校教师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或指导的学生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
(四)教学单位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五)主管部门
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六)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 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职责划分
(一)教学部负责全校学位论文的抽样检查,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或投诉,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学校学位委员会裁定。
(二)各学院负责建立健全本学院学位论文管理、审查制度,负责本学院师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负责本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全面检查。
(三)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生学位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进行审查。
(四)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不得购买、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第六条 认定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处理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认定处理程序:
1.教学部对抽查发现、举报或投诉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形成处理决定书,通知相关学院和学生。
2.学生对认定和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3.学校学位委评定员会依照相关规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