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 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沪学位﹝2014﹞9 号)的有关精神,为完善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申请、论文抽检和评审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论文抽检分为答辩前匿名评审(事前抽检)及授学位后抽检(事后抽检)。匿名评审是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导师的姓名对评审专家保密,同时评审专家的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保密;本办法所称“异议论文”分为“单项异议论文”及“整体异议论文”,“单项异议论文”指经评审专家确认至少有一个评审指标不合格但整体合格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整体异议论文”指经评审专家确认为整体不合格(评阅成绩低于60 分)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通过预答辩后须参加答辩前匿名评审,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含本人及导师信息的博士学位论文及《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各一式三份)送交研究生院进行匿名评审并提交电子版论文备查,匿名评审通过后由学院组织答辩。未参加匿名评审的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得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前须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参加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抽检,抽中者须在7 个工作日内将不含本人及导师信息的学位论文(一份)及《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三份)送交研究生院进行匿名评审并提交电子版论文备查,匿名评审通过后由学院组织答辩。凡未按规定时间节点进行论文抽检并提交抽检论文者不得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五条 对事前抽检中的单项异议论文应针对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经由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六条 对事前抽检中的整体异议论文应区别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中有2 位以上(含2 位)专家认定为整体异议的学位论文,需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参加答辩前匿名评审。评审专家中有1 位专家认定为整体异议的学位论文,再送2 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 位专家均认为无异议的学位论文可由学院组织答辩;2 位专家中有1 位以上(含1 位)专家认定为整体异议的学位论文需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参加答辩前匿名评审;2 位专家中有1 位以上(含1 位)专家认定为单项异议的学位论文应针对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经由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认定为整体异议的学位论文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 位复评专家均认为无异议的学位论文可由学院组织答辩;2 位专家中有1 位以上(含1 位)专家认定为整体异议的学位论文需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参加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抽检;2 位专家中有1 位以上(含1 位)专家认定为单项异议的学位论文应针对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经由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事后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分别为10%和5%左右。抽检论文将从学校存档电子论文直接调取。
第八条 事后抽检采用一般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抽检是指每个学位点采用随机方式抽检。重点抽检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新增学位点自首次授予学位起三年内、抽检出现问题学位点连续三年内、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者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事前抽检中被认定为单项异议的论文,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情况等,以上重点抽检比例将适当提高。同一导师同年度指导的六位及以上(含六位)研究生获得学位的,将随机抽取不少于1 人;申请保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解密后一年内全部参加事后抽检。
第九条 事后抽检评议要素根据教育部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相关学位论文抽检要素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每篇抽检的论文将送3 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条 3 位专家中有2 位以上(含2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 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再送2 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 位复评专家中有1 位以上(含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及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事后抽检的抽检数据、抽检结果、专家评议意见等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作以下处理:
(一)对当年在事后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采用追踪抽检(如加大抽检的数量)和专项追踪检查等方式处理,并对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对当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事后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警示,下一学年度其指导的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需参加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事后抽检。
(二)对在事后抽检中连续两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适当减少该学位点下一年度招生指标,并责令限期整改,且在下一年度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事后抽检中加大该学位点抽检比例;对连续两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事后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暂停该导师后两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三)对在事后抽检中连续三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暂停该学位点相应学位授权层次后两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情况严重者直至撤销学位授权,该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导师经所在学院(所)和学校同意后转至相近的学位授权点担任指导教师。
(四)事后抽检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学位授权点校内评估和动态调整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导师招生资格确定、学位点招生指标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