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2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每年1月进行,覆盖所有学位授权点,抽检范围为上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20%左右,对非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论文做到全部抽检。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按上述比例,若学位点的学位论文抽检篇数不足1篇,则按1篇抽检。
第四条 校学位办制定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的评价要素,硕士及专业学位论文抽检的评价要素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定。
第五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六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由校学位办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应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校学位办备案。
第九条 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将作为研究生教育质量考核、导师招生资格审定、招生指标分配等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学位论文出现较严重问题的学院和导师,视情况分别采取质量约谈、核减招生指标、限招、停招及取消招生资格等办法处理。
第十条 在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抽检工作中,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受检论文保密及引用等有关规定,对于涉密论文要确保其安全和论文作者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