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8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氛围,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师范大学全体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学术规范是保障研究生学术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行为准则的总称,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评价等相关方面的规范。
第五条 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学术规范的最基本要求,包括:
(一)尊重科学精神,遵守科学伦理。
(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引用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并且不能作为自己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应作出说明并列为参考文献。
(三)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成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或学科惯例,据实署名;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四)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如实记录实验过程及结果。
(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伪造或篡改。伪造或篡改原始记录、实验数据、图片表格、文献资料、研究成果或调查结果等;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伪造数据资料。
(二)抄袭或剽窃。将他人学术观点、研究思想、研究方法或研究成果作为自己的成果;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学术信息作为自己的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虽注明出处,但所引用的内容已经构成自己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将外文成果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翻译、改写,作为自己的成果。
(三)违规引用。引用他人成果时,未注明出处;引文和注释不规范、不明确或不充分;歪曲作者原始观点或断章取义;杜撰参考文献。
(四)不当署名。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将无学术贡献的人列入作者名单;在自己没有学术贡献的研究成果上署名;未按照参与者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发表成果时,未征得合作者同意;未经许可,将在校期间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侵占学校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
(五)一稿多投。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六)违约发表。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未经同意或授权,擅自发表研究成果;违反研究资助协议,未在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明确注明资助方。
(七)买卖或代写论文。购买、出售论文或组织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组织人员冒名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八)妨碍学术评定。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学术成果、论文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签名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和科研的评价与奖励;编造学术经历;编造基金资助项目;向研究资助人谎报研究结果;违背客观事实,故意夸大自己的学术贡献;编造学术成果的保密属性,篡改保密级别,逃避公开学术评价。
(九)违反保密规定。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密内容公开发表或泄露。
(十)不正当竞争。干扰、破坏处于相互竞争关系中的学术同行的研究活动;捏造事实,故意损害学术同行的学术声誉;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学术评价过程。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若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可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给予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可单处或并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所做的学业处理和纪律处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学业处理包括重修课程、延缓答辩、延期毕业、终止学业、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已授学位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三)对于在学期间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已毕业研究生,撤消其在学期间获得的相关荣誉、奖励,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四)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校研究生,取消其在学期间参加各类学术评奖评优资格。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不配合调查;
(二)屡次涉及学术不端行为;
(三)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四)以威胁、恐吓或暴力方式打击举报人或案件调查处理人员;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
第五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在研究生院设置专门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办”),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根据需要,专办可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培养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组织调查与鉴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在调查结束后,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含处理建议)。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收到调查报告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若校学术委员会处理建议为撤销已授学位,则提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对于轻微学术不端行为,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可授权专办和相关培养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组成临时处理小组,采用简易程序直接作出处理。但对于拟作出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取消已授学位的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对于事实不清、性质认定有困难的行为,不得采取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已离校研究生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申诉程序参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放弃申诉或逾期不提出申诉的,其认定与处理决定生效。
第十六条 凡与学术不端行为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调查处理过程。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处理决定前,所有相关参与人员和单位有责任对调查资料保密,不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保证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 经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有权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公开通报,以履行校务公开义务,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