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28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为了保证我校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我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各院(系)应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一、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意义
按教学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生获得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搞好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我校毕业生具备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获得学士学位的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院(系)务必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步骤与内容
毕业设计(论文)应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科技创新意识、收集信息、利用信息技术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兼顾所学知识的巩固、应用和扩大专业知识面为目的。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步骤应根据专业特点由各院(系)自主制定实施办法。学生能力的培养与理论教学一样,应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不要一刀切。内容上,在保证基本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专业特点,做与本专业相关的毕业论文,如理论专著的评价、具有相当水平的涉及本专业领域的总结性、综述性、设计性论文,使学生受到初步的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可以做毕业设计或专题试验,让学生获得解决某个工程问题的锻炼;也可以做一些模拟性的工程设计、试验研究课题,让学生获得一定的独立工作的初步锻练。
三、选题原则
1.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能达到综合训练的目的。其中学生结合本专业实际类型开展毕业设计(论文)的课目一般应占70%以上;在保证基本工程训练、掌握本学科的基本功的基础上,尽可能安排做一些提高性的、拓展性的研究专题;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原则上每个学生一个题目;如果确因题目来源不足,或题目比较大而需要多位学生共同参与的,一定要在内容、要求上有所区别,每个学生要有独立完成的工作内容及相应的要求,且合作者的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2.课题的选择应力求与教师的科研任务密切结合,以利于教学相长并促进教师科研工作的深入。结合教师的科研任务进行的毕业设计,应选择那些能较好地满足教学要求、涉及知识面较宽并有一定实际意义的课题。对于某些既带研究生又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导师还可以把导师——研究生——本科生的研究内容有机贯穿起来,本科生课题可以是研究生课题的一部分或一个专题,但应注意分清层次,明确各自的设计实践内容。
3.课题的选择应体现中、小型为主的原则,即设计(论文)的量要适当,应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全部内容,或者能有阶段性的成果,既不使学生承担的任务过重,结束时遗留很大的尾巴,又不因任务过少,造成学生空闲,以致达不到基本训练的要求。
4.模拟性的工程课题对于克服某些实际课题的局限性、摆脱现实技术条件的限制以及统筹安排指导力量、进行技术储备等是有益的,各院(系)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适度安排、但必须从严掌握。
5.文科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有新颖性,有一定的学术性。其选题原则上要反映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热点问题。
6.提倡不同专业或不同学科之间的相互结合和交叉,鼓励各院(系)吸收基础课教师共同参与指导或联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7.撰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字数要求:毕业设计正文的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4千字;毕业论文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5千字。音乐、体育、美术专业如作毕业设计(论文),字数可适当减少。
四、教学管理
1.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工作以院(系)为单位,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系主任)负责领导全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全过程,组织检查、考核,研究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由院(系)主任负责审定,向全院(系)应届毕业生公布。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确定后应本着因材施教、扬长避短的原则,让学生在导师指导下,采取自选与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决定自己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课题落实后,各院(系)将课题名称、导师、学生姓名制表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应保证按教学计划规定开出,有条件的专业可以再增加一些。鼓励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覆盖一个学年。开设有第二学士学位的院(系)应制定相应办法,切实做好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安排,原则上以第一学科为主、第二学科为辅,鼓励两个学科综合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既在第一专业毕业设计中包含着第二专业的内容,真正实现学科的交叉。第二学科专业的毕业设计可安排一个较小型的课题设计或专题研究、实验建设等;文管类专业可开展专题调研、报告。第二学科专业也应按本规定选派指导教师。
4.学生也可结合就业需要,根据已落实的就业单位的情况进行毕业设计,但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报所在院(系)审核同意。课题由用人单位与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和学校的教学要求共同选定。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负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分别选派。指导教师应由业务成熟、工作经验丰富(有高级技术业务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研究人员担任,用人单位选派的指导教师由各院(系)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审定。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在用人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规定的各项要求。学生因学校集体活动需要请假者,必须事先持有学校出具的证明,并经单位导师同意。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集体活动。课题所需经费由接受单位解决,文具用品费用由学生自理。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应根据任务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双方导师有责任经常予以检查、督促,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其落实。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可根据已落实学生的人数组成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答辩委员会或小组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核,并评定成绩。
五、指导教师
1.每个学生都应有确定的指导教师对其毕业设计(论文)全面负责。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2-3名;对确因师资力量不足,指导教师紧张的个别院(系),原则上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4-5名,各院(系)要严格控制,从严掌握。导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指导教师应具备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和素养,熟悉自己所指导的课题内容,掌握有关资料,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对初次担任指导工作的中、青年教师,院(系)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具体帮助指导,并定期检查他们的准备工作和指导工作。
课题来自校外有关单位或由于学生人数、课题数目较多而指导力量不足时,可聘请外单位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同时由院(系)指派专人联系,经常了解课题的进展情况,并协助解决课题进行过程中的教学问题。
2.毕业设计阶段正值学生走向工作岗位的前夕,这是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革命理想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以及培养团队精神的极好时机。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关心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教书育人。
3.指导教师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与学生直接见面,在带毕业设计期间指导教师不得擅自脱岗外出,否则按教学事故论处。因公外出,需妥善安排好工作,并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指导教师既要在课题进行过程中的关键处起指导把关作用,同时在具体细节上又要大胆放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其独立工作能力。在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中,应对学生每月进行一次阶段检查,提出评价意见。每周进行一次工作进程和质量的抽查。
六、答辩与评分
1.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院(系)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院(系)教学主管领导或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任主任。具体答辩形式由院(系)根据专业特点和本院(系)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要求每个学生都进行小组答辩,有条件的院(系)要尽可能让更多的学生参与更大范围的集体答辩。结合生产实际、就业或科研任务的课题在答辩时应邀请有关同行、生产部门、科研院所或就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2.答辩前,答辩委员会要专门开会研究,统一答辩的要求和评分标准,答辩小组必须认真执行。答辩时,除了向学生就课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外,还考核学生掌握与课题密切相关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的设计及计算方法、实验方法、测试方法情况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统一格式、统一封面,并装订成册,由指导教师给出评语。学生在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必须写出一份300—500个字左右的论文摘要(中、英对照)。
4.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时,各院(系)要对学生写出评语并平衡成绩,完成毕业答辩的总结报告。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分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载。优等成绩要从严掌握(人数控制在15%—20%以内),要防止出现评分过宽或者看导师职称声望评分的现象。
5.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全部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公布成绩,交院(系)教务办登录学生成绩表,并报教务处。
七、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保存
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是反映学校培养人才最后一个教学环节的历史真迹,也是我校教学类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现实使用价值,又有历史与教育研究的价值,因此做好资料的保存归档至关重要。归档内容是指学生按统一格式装订后的毕业设计(论文)和院(系)评语等。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由各院(系)资料室编号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指导教师因课题需要,可向资料室借用,但不得超时占用。学生毕业后,如需参阅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可凭单位介绍信向原专业联系复制。涉及国家机密的课题应作为一定密级的档案妥为保存。
八、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的处理
毕业设计(论文)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要十分注意发掘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的经济效益,努力使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并按有关法规进行成果的有偿服务和转让。
九、各院(系)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