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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2017年04月20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界定及认定标准

(一)抄袭行为的界定

本办法把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与剽窃行为定义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二)认定标准

1.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

①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他人的;

②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③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④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⑤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

⑥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2.抄袭程度的认定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论文,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凡是具备上述抄袭行为中第①点的;可直接认定为严重抄袭;具备上述其他抄袭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①具备上述抄袭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②具备上述抄袭行为之两点的,或超过上述有数量规定抄袭行为之一的50%,或有两次上述没有数量规定抄袭行为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③具备上述抄袭行为之三点的,或超过上述有数量规定抄袭行为之一的100%及以上,或有三次上述没有数量规定抄袭行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3.各学院可结合其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相关认定标准,但对于抄袭的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要求。

二、检测对象

1.已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拟参加答辩的本科毕业生为抽检对象;

2.学院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创新奖评审的学生为必检对象。

三、检测方式和检测时间

学校使用同方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测工作,采取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稿全部提交、随机抽取方式进行。

检测时间在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五个工作日进行。

四、检测工作程序

1.学院应于各专业答辩前五个工作日收齐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版(文件名为xx专业x班x学号);

2.实践教学科提供受检学生的名单;

3.学院以专业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OA提交受检学生的论文(设计)电子版;

4.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检测毕业论文(设计);

5.学院教务办网上查询检测结果,并将疑似有抄袭行为的论文检测报告书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6.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疑似有抄袭行为的论文进行认定和处理;

7.学院教务办将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五、检测结果的性质认定及其处理

A:R≤35%通过检测

B:R>35﹪疑似有抄袭行为

注:R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1.文字复制比在35%以下(含35%)的学生(A类),视为通过检测;

2.文字复制比超过35%的学生(B类),学院教务办将学生论文的检测报告书反馈给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根据本办法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同时把认定和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实践管理科;

3.学院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创新奖评审的学生,其毕业论文(设计)必须参加检测。文字复制比高于20%者,取消其评优和创新奖评审资格,该检测结果的认定及其处理按上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