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20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论文抽检原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及要求,对全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硕士学位论文按“随机抽取、重点抽查、均衡比例、科学公正”原则进行抽检。
二、论文抽检范围与方式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是全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上一学年度授予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5%左右。学位论文主要抽检范围:
1.省级重点学科、培养规模较大的学科、新增学位授权点等;
2.指导硕士学位论文超过6篇或者博士学位论文超过4篇的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
3.上年度抽检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单位及其学科,并适当增加抽检比例。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采取随机抽检为主,重点抽检为辅的方式进行。由省学位办先确定抽检学科,再从全省各学位授予单位上报的硕士学位论文数据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论文名单;各学位授予单位将被抽取的硕士学位论文按照抽检论文报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学位办。逾期不提交的,视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年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范围确定后,在湖北学位网上予以公告。经过保密认定的论文不予抽检。
三、论文评议
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通讯评议工作。
(一)评价体系: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大类,分别制定评价要素。
(二)评议方法:论文评议分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专家通讯评议两个步骤进行。
1.学校负责检测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并将检测结果上报(时间以当年授予学位前的检测结果为准)。省学位办对学校检测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抽查。检测重合比例超过30%(含30%)以上的学位论文,将直接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不再进行专家通讯评议。
2.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开展通讯评议。
(1)每篇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评议指标逐项评议,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给出“合格”、“不合格”的评价,并对“不合格”的论文需给出详述理由。
(2)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四、论文抽检结果使用
(一)省学位办汇总最终的评议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全省公开。向学位授予单位通报结果及专家评议意见,同时将结果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抽检结果作为相应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参考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认定为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四)学位授予单位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应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宣读评议结果,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意见要及时报省学位办备案,内容包括导师考核、招生指标调整、相应学位点整改等。
五、其他要求
(一)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切实加强学位论文抽检工作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学位论文抽检要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违者将在全省予以通报。
(三)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让每个导师认识到论文抽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切实加强过程管理,认真开展自查自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