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05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学术论文署名的侵权,指署名方式不仅违背署名权的规范,违背科研道德,其署名方式还造成侵犯他人或他人论文法定权利的法律后果。
“不实署名导致侵权”现象。一篇甲、乙两人署名的讨论法律问题的论文,发表后收到原作者丙来函举报,说该文系抄袭他发在网上交流的一篇毕业论文。据查属实。甲因出了版面费而名列第一署名者,尽管自称对文章的来源一概不知,但仍将因署名第一而承担侵权主要责任。此类以违规不实署名始,演变为剽窃侵权的署名风波在近年并不少见。另外,未经他人同意而署上他人姓名,即使论文不是剽窃,也是侵犯了他人姓名权。
“以笔名盗署他人论文侵权”现象。某校学报收到一封举报,举报者说该该学报某期署名为某某的一篇文章是全文抄袭举报者在某次全国学术会议上的一篇交流论文。
据查属实。投稿者原是该校一名副教授。这位副教授也是那次学术会议的参加者,会后未经同意就把他人在会上交流的一篇论文稍加改头换面后投给本校学报。这位投稿的副教授既未署自己的名字,也未署原作者的名字,而是编了个笔名署为作者。发表一年后,这位投稿的副教授将此文章作为自己成果在学院用真名申报登记,并作为自己成功申报正教授的材料之一,造成“以笔名盗署他人论文”的侵权事实。学术论文的发表是不同于一般文学作品或社会性文章,学术论文的发表是严肃的科学研究学术行为,理当用负责任的真实名字发表。有的学术期刊谢绝学术论文以笔名发表,其原因就是要作者明确承担该文的学术、道义和法律的责任,并避免此类“以笔名盗署他人论文”现象的发生。
“编辑侵权署名”现象。某些学术期刊编辑在对作者投来的稿件进行编辑加工后,要求在该论文上署自己名字。有的文章甚至认为“编辑在对某些论文的修改中的确付出了辛勤劳动,从这一意义上讲,署上自己的名字并不违反著作权法”。对此错误观点,有的编辑明确指出:“如果编辑假借曾为作品的发表做过工作而加署自己的名字,应当视为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这种编辑的侵权包含了两层意义:
一、编辑只能对论文进行编辑技术加工和文字性加工。如果编辑在作者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对论文观点、语言风格、文章结构、题目、关键词等进行修改加工,则已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权;
二、期刊编辑对投给自己期刊的学术论文进行审稿、编辑加工,与作者讨论了文章的修改问题、向作者提出了修改意见、甚至在作者同意下亲自动笔作了修改,这也是期刊编辑人员的本职工作,与能获得论文著作权的论文的原创撰写有本质的角色区别,如假编辑之便化编辑角色为作者,就是对原创论文作者著作权的侵权。实质上,凡投寄给学术期刊的论文,无论作者是否同意,期刊的编辑人员都应严禁把自己加署名为作者。这一条应该作为学术期刊编辑的工作纪律。
“管理者侵权署名”现象。一般课题在立项、实施、结题、评价、成果论文撰写过程中,都要与一些行政、业务管理者打交道,有的课题还请了领导作顾问,在学术论文署名时,有的管理者被署为作者而且常常排名在前。这样是否侵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法》第十条(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分,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可见,行政、业务管理者,对课题进行行政、业务管理,如协调工作、划拨经费、批准立项、结题、评奖等,是行政、业务管理者的本职分内工作,不能视为参加“创作”,因而也不具有作者身分和不能享有作者权益包括署名权。如果以此要求在学术论文上署名就是侵犯了创作者的著作权。
由于学术论文的发表除标志作者的学术水平、学术成就外,还将可能产生一系列的物质利益,因此,学术论文的署名权还将给作者带来一定经济利益。那么,向手握权力的领导奉送署名权如果是为了换取某种不正当的利益,则其行为涉嫌行贿;同样,利用职务之便,向作者索要署名权以获取其不正当的利益,也不仅仅是对作者严重的侵权行为,而涉嫌索贿受贿了。可见,学术论文的不当不实署名除可导致学术失范、违规、侵权外,严重的还可导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