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24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1.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支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国家标准GB7713—87规定:“在学术论文正文前署名的个人作者,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至于参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按研究计划分工负责具体小项的工作者、某一项测试的承担者,以及接受委托进行分析检验和观察的辅助人员等,均不列入。这些人可以作为参加工作的人员一一列入致谢部分,或排于脚注。”
2.署名应具备的条件,综合我国相关法规,本人认为署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直接参与了课题的研究或实验工作,参加了作品创作并做出突出贡献。
(2)本人熟悉作品内容,全面了解作品的写作背景、行文特点、框架结构、参考文献等。
(3)本人对作品有答辩能力。
(4)本人能对作品的科学性、正确性和由此产生的社会效果负责。
这4个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少任何一条都不能成为作品的署名者,那种没有参加课题的研究或实验、没有参与作品的创作的人,根本不可能了解作品、对作品具有答辩能力并对作品负责,因此,这样的人理所当然不能成为作品的署名者;那种虽然对研究和实验工作有重大贡献、对科研成果有答辩能力并且也可对成果负责的人,但如果他们没有从事作品创作,也不能成为作品的署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