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15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不能以收取发表费的形式将学术期刊出版实行市场化运作。发表费的收取应当坚持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也正是维护发表费收取合理性的必要条件。如果违背了发表费的收取原则,那么发表费收取的合理性就不复存在,也就有悖于学术期刊的社会属性,严重者将破坏学术研究的风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论文发表费是社会公共科研经费的转移支付,因此,只能从科研经费中支付论文发表费。学术期刊发表的研究成果不是大众化产品,学术论文的出版传播是科研活动的延续和组成部分,科研经费用于成果的出版传播是理所当然的。为此,国家科学技术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及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均有研究成果出版经费的开支项目引,作为学术期刊也只能接受研究者以研究经费的形式支付论文发表费。也有人认为:作者个人支付发表费也是可以的,因为作者通过论文的发表也可以获得潜在的经济利益,投稿人发表文章和学术期刊社收取发表费的关键在于各自的成本一收益比较。
2)学术期刊不能将是否支付发表费作为录用论文的条件。科学研究是一项求真的活动,其成果不仅是社会财富的积累,而且是科学研究继续开展的起点和基础。科研成果能否达到录用发表的条件,只能以成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学术水平为评价标准,而不能受物质条件的左右,否则将玷污科研和学术期刊的使命。至少应当做到,发表费收取和论文水平的评审分离,只有经过严格的评审达到发表水平的科研成果才有可能将科研经费转移,用于学术期刊的出版。
3)论文发表费只能用于学术期刊的出版及其直接相关的活动。如支付编辑、排版、印刷费用,支付稿费、审稿费、培训费和办公费用等。由于论文发表费是科研经费的组成部分,自然应当遵循科研经费开支管理的规定,而不能成为经营收入。
4)不能把作者应得的稿费用来抵交发表费。学术期刊不能以作者没有交纳论文发表费为由而扣减作者的稿费,只有依据法律规定事先与作者约定稿费的额度或是否支付稿费。稿费和发表费是2种不同性质的费用。稿费是作者的劳动报酬,而发表费则是科研的费用,是科研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如果以稿费抵发表费,将应该由社会承担的科研经费转嫁给个人来负担:如果多交发表费就多发稿费,则是将科研经费变相转换为个人收入:这些都是违法违纪行为。
如果学术期刊在收取发表费时严格遵循以上原则,人们就不会质疑发表费的合理性,更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但是,要保证学术期刊收取论文发表费的规范,减少负面影响,必须建立社会性的学术出版经费的保障体系,对学术期刊的出版和无科研经费支持的研究成果的出版给予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