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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士论文的再发表不适用“一次用尽”原则


2015年10月24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基于自身的特点,发表权受到“一次用尽”原则的限制,即发表权只能行使1次。

这是对权利人的限制以免其滥用权利。对于编辑部或者期刊社来说,发表权的“一次用尽”原则主要是针对“一稿多发”的情况,事实上就是避免重复出版。依据上文的推理,博硕士论文已经是公开发表的作品,如果再发表,是否违背“发表权一次用尽”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博硕士论文并没有真正出版。著作权法中的发表定义为“公之于众”,“公之于众”的方式有很多,比如演讲、博硕士论文的答辩、出版、表演、展览等,都可以使作品“公之于众”;因此,发表权的行使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而出版仅是发表的多种方式之一。

《著作权法》第57条规定:出版是指作品的复制、发行;所以,发表并不等同于出版,没有出版并不意味着没有发表,但是出版必然导致发表。对于博硕士论文来说,“合理使用”的情况在客观上造成了论文的公开发表;然而法定缴存的“合理使用”是在作品尚未真正出版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对博硕士论文的“合理使用”并没有构成事实上的出版。而一般作品都是在出版之后才有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合理使用”,这就是博硕士论文的特殊性所在。

其次,“合理使用”的情况并没有体现权利人的意志,不是作者自主或者自愿地选择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来真正发表作品,而是带有尽义务或者被强制的色彩。作者将博硕士论文呈交相关单位或者机构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出版,而只是在遵守我国的学位论文呈缴制度;因此,在“合理使用”情况下的博硕士论文的再发表(严格来说是出版)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最后,一些商业数据库公司对博硕士论文的开发也并没有构成真正的出版。有学者认为,学位论文被收录进网络数据库属于网络出版。笔者不认同此观点。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出版由编辑、复制和发行3要素构成,对于真正的出版来说这三者缺一不可。即便是网络出版也要遵循3要素缺一不可的原则。如上文提到的“中国精品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与某高校的学生签署的《学位论文出版授权声明》”,虽是“出版授权”,但只是通过互联网采用付费的方式将作品传送到用户端,是未经编辑的作品,没有对作品进行策划、审读、选择和加工,因此不属于真正的出版行为。事实上这属于《著作权法》的许可使用范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因此,一些商业数据库公司或者机构如果没有与作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那就据此认定这些机构拥有非专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