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2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1、“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对于“合理使用”,著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参考他人作品”和“适当引用”是法定许可的合理使用,属于合法的行为。《著作权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各种作品都是在继承前人的成就和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允许他人在适当的范围内使用本人的作品,这也是著作权人对公共利益、对社会所承担的一种义务。
“合理使用”是合法行为,那么不“合理使用”是不是非法行为?不“合理使用”是否就可界定为“抄袭”呢?根据《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抄袭”是非法行为,“抄袭”只是不“合理使用”行为中的一种,“抄袭”以外的不“合理使用”行为并非为非法行为,应当正确区分。
2、“抄袭”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2)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3)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地说应当是,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
有并公开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