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2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1.引用他人作品却不注明参考作品的名称和著作者姓名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者引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该条对于“合理使用”作出了善意的限制性的规定,在一些学术论文中,作者也许是出于怕麻烦的角度考虑,也许是疏忽,往往在论文的参考文献中不列明引用论文的名称及作者姓名,此为不“合理使用”的主要形式。
2.过量使用他人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是关于“合理使用”的另一个限制性规定,要求引用他人作品的数量应当恰当。在作品中究竟引用数量为多少才恰当,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未给出明确的界定。
我国文化部1985年曾对合理引用量作了规定。该规定指出,引用他人作品不得超过原作品的1/10,被引用作品的量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不得超过1/10。
在国外,有些国家规定了合理引用的数量。例如,美国规定:合理使用范围是引用他人作品不得超过10%且必须注明出处。
学术论文中有一种综述的论文形式,是对某些相关课题的研究进展进行综合性的归纳,这种文章本来只是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工作前的例行工作,从引用数量上看,一篇综述中引用他人作品的数量绝对超过10%,已经超过“合理使用”的范畴了。参照前述标准,尽管此类文章很少发生引用单个作者的作品超过10%的情况,但可以说,综述类作品属于引用中的不“合理使用”。
实际工作中可能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引用单个他人的作品超过10%,但又不构成其作品的主要部分,这种情况如何界定,《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未有明确解释,我们认为这应当还是属于引用中的不“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