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01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目前,各高校科研院所为加强对学位论文的管理,都要求学生在答辩完成后毕业前提交学位论文的书面版本以存档备案,一般存放在该校的图书馆内。此外,很多高校还要求学生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版本。这些存放在学校的学位论文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是历届毕业生研究成果的体现,如果只是存档备案实在可惜。各高校通常允许本校学生进入图书馆查阅或复制这些论文。此种对学位论文的利用是否会侵犯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呢?能否认为学生复制他人的学位论文是为了学习的目的而使用,因此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的侵犯呢?回答是否定的。虽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款适用的条件有二:其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作品;其二是该作品已经发表。高校允许本校学生进入图书馆查阅或复制这些论文只具备了该规定的第一个条件,没有具备第二个条件。学位论文通常还没有发表,即使在答辩过程中送交若干个老师审阅,也是控制在特定范围内,并非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其学位论文,该过程并不导致学位论文的发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制度,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学生到图书馆复制他人学位论文也就侵犯了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学校为学生的非法复制行为提供便利,则构成共同侵权。当然,如果该学位论文已经发表,则上述情况就属于合理适用,不构成侵权。到图书馆阅读这些学位论文是否构成侵权呢?在学位论文未发表的情况下,仅是阅读也会构成侵权。假定该学位论文并未发表,著作权人就享有发表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而构成公之于众就是著作权人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其作品。图书馆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向其他学生公开他人的学位论文,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当然,如果该学位论文已经发表,则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依据“一次用尽”原理而穷竭,图书馆允许他人阅览学位论文就不构成发表权的侵犯。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又有人看准了学位论文这块蛋糕,着手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收集各高校的学位论文并提供网络浏览和下载服务,从中取得利润。这些学位论文数据库中的学位论文来源通常是建库者和学校联系,取得学校的许可,由学校向建库者提供学位论文。这种取得学校的授权,将学生的学位论文上传到网上,是否会构成侵权?在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以确定学生的学位论文的著作权绝大多数归属于学生所有,学校并不是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其取得学位论文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并不代表学生将著作权转让给了学校,学校取得的只是承载学位论文的物质载体,并没有取得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建库者从非权利人手中获得的许可当然是无效的,其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其学位论文在网络上传播当然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些建库者在其网站上声明“请各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与我公司联系,办理申领稿费的事宜”。建库者意图通过这样的声明,提出法定许可的抗辩,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然而,其法定许可的辩称是不成立的。首先,法定许可的适用前提之一与合理适用相同,也是只适用于已发表的作品。而学术论文多数是未发表的作品,所以就这一点建库者不能提出法定许可的抗辩,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其次,即使该论文是已经发表的论文,将他人学位论文进行网络传播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的四种情形,也不构成法定许可。建库者或许认为自己所发的声明同意支付著作权人稿酬就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那就更是大错特错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不仅包括取得报酬的权利,还包括发放许可的权利,没有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时,即使向著作权人支付了报酬,只要著作权人在必要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建库者仍然不能逃脱侵权的后果。何况,建库者并未实际支付报酬。学校向建库者提供了其不享有著作权的学位论文,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并没有将学位论文在网上传播,也未复制学位论文,能否构成学校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如果考虑到共同侵权理论,学校的抗辩就会土崩瓦解。学校向建库者提供了学位论文的电子稿,为建库者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并从中取得利益,因此与建库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和建库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切侵权责任由建库者承担,学校仍不能避免向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它与建库者的合同只存在于双方之间,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学位论文的利用还可能存在另一种侵权行为,即学生将自己的学位论文中包含的技术应用到工作中。当然这种行为被认定为侵权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论文中包含的技术是学校的技术秘密。学校组织的科研工作如果得出了不为公众所知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并采取了保密的措施,该技术成果就成为学校的技术秘密。学生未经学校许可在工作中利用这一技术就侵犯了学校的技术秘密。学生可能会认为自己利用的是自己学位论文中涉及的技术秘密,而且自己为该技术的成功研发做出了很多工作,甚至是主要研发工作,因此不应认定为侵权。判断学生利用其毕业论文中的技术是否构成侵权,还要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该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并没有规定确定商业秘密权利归属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类推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将商业秘密划分为文学作品类和工业技术类的商业秘密,然后类推著作权法有关职务作品或专利法有关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规定,确定职务性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技术秘密的研发是学生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又没有和学校事先约定权利归属于他的,该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应归属于学校,相反,学生未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就不能认定产生的技术秘密归属于学校。学生在工作中利用其在学校研发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的技术秘密也应认定为侵权。除非学校未对该技术成果采取保密措施,也未取得专利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