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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进行学术论文写作的“三项忌讳”


2015年09月16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在把握方向的基础上, 在具体写作过程中, 学术论文还有“三个避免”或者说“三项忌讳”, 这直接关系到论文质量的高低。

一是论文选题过大过宽。每届学术讨论会的论文题目仅仅是参考性的, 有的题目可以做一篇硕士论文乃至是博士论文, 有的甚至能够汇集成书。作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法官, 知识的占有面相对比较窄, 有时在资料占有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困难。对于研究室工作人员来说, 研究室的职能是多方面的, 即使是研究室的调研工作本身也有诸多的子项目, 可以说, 撰写学术论文仅仅是这些重点工作中的一小部分, 不可能全天候、长时间地来做这项工作; 对于从事审判工作的一线法官来说, 处境相对更为艰难,法官们的主业是审判, 调研在一定意义上多少有些副业的味道。现实中, 一个一线法官可以不搞调研,但决不允许一个一线法官放弃审判工作, 因此, 在时间占有上, 一线法官从事调研的时间更少。而题目过大、过宽, 则意味着需要更广泛的资料、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投入, 而且对于长期从事审判实践的法官来说很难驾驭, 要尽可能少地选择这类论题。二是论文理论色彩过于浓厚, 与实务结合不足。

虽然说学术论文的着重点之一是“学术”, 缺乏理论支撑是难以称得上“学术”二字的, 但是不等于单纯的罗列、堆积理论与观点, 这在一定层面上不过是理论汇编、资料汇编, 类似于法律、法规汇编, 连法典编纂也算不上, 缺乏著作权的实质要件; 最为关键的是, 法院属于实务部门, 无法与高校教授、专家在理论研究方面相提并论, 因为理论研究是他们的长项。从理论到理论不是法院法官们在写作时要追求的方向, 所谓“术业有专攻”, 我们应当找准专家、学者所不具有的内容———审判实践中发生的、在自己身边出现的一些事情, 这样我们就可以在一定层面上实现与专家、学者的平等对话, 也有利于法律人之间的横向交流。我们应选取身边发生的事情, 汲取专家、学者理论研究的营养, 从实践中探求理论根源, 再用理论去指导审判实践, 来源于实践, 升华后再进一步用于实践。

三是论文缺乏创新以至于人云亦云。我们正在向着“创新型”国家迈进, 现在各行各业都鼓励、倡导创新, 但创新谈何容易。一般说, 论文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前无古人的创新, 这是开创新的理论领域的, 实现这种创新是非常困难的; 二是就空白处创新或者说是填补漏洞的创新, 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法官在裁判案件时, 尤其是面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 对症下药, 提出解决方案, 如果能够将这一过程完整地描述出来并加以整理、归纳, 就是一种带有创新色彩的好文章; 三是提炼已有的做法并将之上升到理论高度的创新, 这也是我们实践中经常做的。其实, 创新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 也许某一观点属于非主流观点———并非意味着与主流价值观相冲突的偏激、狭隘理论, 更大意义上在于与法院的主体身份与性质相吻合的某一方面的新见解———但只要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 并且能够自圆其说, 就是一篇质量上乘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