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24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对抄袭事件敷衍了事、惩处不力,乃是抄袭事件屡禁不止的首要原因。一旦严厉的学术问责机制建立,学术抄袭剽窃者还会如此“前赴后继”吗?
抄袭事件层出不穷,学术丑闻“络绎不绝”。继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教授师徒论文抄袭事件、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院士师徒系列论文抄袭事件、西南交大副校长剽窃案之后,武汉理工大学校长、2009年中科院院士候选人周祖德被曝涉嫌抄袭,而且是大胆而拙劣的抄袭——直接将外国同行的一篇论文拿来删减缩编成自己的学术论文。
如果综合分析近期出现的学术抄袭事件,可以发现一些耐人寻味的共性特征——师徒“联袂”抄袭、涉及的均是名校的名教授、作案学者级别越来越高、抄袭越来越“拙劣”、事后处理却不痛不痒。
师徒“联袂”抄袭者,导师作为第一署名者往往将责任推给学生。即便是学生抄袭,导师的“指导”责任岂能完全推脱?倘若没有东窗事发,这抄袭“战绩”也就成了导师的“学术成果”,也没见哪位导师推脱未曝光的抄袭责任。抄袭事件纷至沓来,公众早已“审丑疲劳”,欲获媒体垂青,就必须上档次,教授、博导已经过时,“校长”、“院士”级别才够分量。
造成抄袭事件屡禁不绝的原因很多,比如,学术抄袭认定难、学术浮躁、评价机制不科学、量化的职称评审制度、学术道德素养低、社会风气败坏等,不一而足。但细究起来,对抄袭事件敷衍了事、惩处不力,乃是抄袭事件屡禁不止的首要原因。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大学教授如果被证实抄袭或剽窃,不但要被单位开除,而且任何其他大学和研究机构都不能再录用,严厉至极。德国物理学家亨德里克·舍恩就曾因在论文中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而被著名的贝尔实验室开除。韩国大学教授黄禹锡也因克隆课题论文造假而辞去教职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相比之下,国内针对学术抄袭、造假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有待进一步明确。
早在2006年,教育部就成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但“具体事件由学校来处理”。有些高校往往对本校抄袭者采取轻描淡写、息事宁人的态度。什么“过度引用”啦,学生抄袭老师不知情啦,遮遮掩掩、敷衍塞责,甚至不了了之。如辽宁大学就仅让陆杰荣“作出深刻检查”了事,西南交大也让黄庆稳坐副校长之位。抄袭行为风险低、代价小、获利空间大,自然趋之若鹜者众。看来,建立严格的学术问责和惩处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我国对官员的问责已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多种法规加以明确,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于学术腐败,也不妨循此成例,通过完善法规来建立健全的学术问责制度。
此前曾有学者建议由“学术共同体”来负责监督高校与科研机构对学术腐败的调查处理。美国就设立了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研究诚信办公室”,可以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
此外,也可以像官员问责那样,对抄袭剽窃者按情节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惩戒措施在后,比如撤销行政职务、取消教授职称、开除教职等,一旦严厉的学术问责机制建立,学术抄袭剽窃者还会如此“前赴后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