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17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复旦大学教授唐贤兴学术造假要么草草收场,要么留待下回分解。这是当今中国学术的生态,也是中国学术的悲剧。
围绕汪晖和朱学勤两名教授涉嫌抄袭的事情,已经成为舆论和学术界一个热闹异常的事件。道德谴责者有之,剑指监管制度缺失者有之;而针对涉嫌抄袭之当事人,群起而攻之者有之,指点迷津以便当事人能迷途知返者也有之。总之,台上的台下的,剧中的和局外的,都怀着不同的心境,纷纷参与或被卷进一出出荒诞剧中来,大有“打群架”的气势。
但是,学术造假在当下的中国是连续剧,而不是独幕戏。每个故事都不会有结局,因为总是要么草草收场,要么留待下回分解。这是当今中国学术的生态,也是中国学术的悲剧。我本无意论辩相关当事人的是非曲直,但作为学术圈内之一小分子,却又不能做一个置身事外的看客。在我看来,针对学术造假的治理行动,在目前的条件下似是一个无解的难题。
其一,我们不能忽视涉嫌抄袭的当事人所在的大学或研究单位这个因素。在社会转型时期,超越常规的发展是我们的战略模式。当人们把“超越常规”误解为可以胡来的时候,过分行政化的大学自身也难以独善其身。在很多大学不切实际地提出几年时间里赶超“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之下,以论文和著作等数量为指标而对大学老师进行奖罚的制度,与国家那些片面追求GDP的制度安排,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学校之间争夺资源和影响力的残酷竞争,意味着大学本身也面临着很大的生存压力,且这种压力经常被转嫁到大学老师身上。借用经济学中的“经济人”概念,大学教师也是一个趋利避害的经济人,他们需要柴米油盐酱醋,他们需要社会评价和地位。如果其名利观极端扭曲,那么,剽窃———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并以作者自居,在剽窃的作品上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便成为实现这些目标的“捷径”。今天,我们还看不到社会转型和大学自身的转型,将在何时完成。
其二,虽然由于这种剽窃行为不仅侵害了作者的精神权利,也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还欺骗了公众,但是在很长时间里,我们的谴责仅停留在道德和领导的政治口号层面上,而鲜见有效的制度设计和政策行动。大学自身的态度就是一个关键因素。家丑不可外扬,一直是我们的传统法则。针对那些学术“大腕”的学术造假,绝大多数学校的处理法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若实在遮掩不住,也就来个一至三年的博士生停招资格而已。这种处置没有威慑性和制裁力,反而有很大的诱导性。由于抄袭的本质特征是抄袭作品的非独创性和欺骗性,因此,学校的遮丑实乃对学术的不尊重,对学生的不负责。顺便说一下,各大学现有的反剽窃措施,在针对大腕时往往是蔫的,只在针对小角色和学生,有时会强硬一下。
每一所大学都会拿出这样那样的规则来告诉人们,学校是有预防学术造假与腐败的体制与机制的。但是,剽窃的普遍性和广泛性,说明这些制度是无效的。当然,还有许多制度层面悬而未解的问题。比如,剽窃的标准如何认定,谁来认定,认定的程序和公信力如何,这里面既有客观上的困难,也有主观上的偏差。今次汪晖和朱学勤涉嫌剽窃的事件,其中就有一个关于引注等学术规范问题。在中国,与整个社会的变迁逻辑相一致,学术规范及其标准也是一个变迁中的问题。过去可能是没有规范,但今天确立起来的规范到以后就可能又变成垃圾。
有的评论者指出,盯着一个人打假,而不致力于预防学术造假与腐败的体制建设,本就是个伪命题。我个人认为,这个评论本身也是一个似是而非的伪命题,因为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我们需要由什么样的人来制定什么样的学术打假制度,还远未达成共识;同样重要的是,只要大的制度环境不变(比如教授治校、学术自治等无法建立起来),任何打假制度就无法执行下去。如果有关学校当局
不能痛下决心,那么,强调制度建设的论调最终也必然是一个制度泛滥但又极端乏力的结局。这方面的教训已经不算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