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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概念及惩治


2014年06月07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一、定义

在涉及当下教育界和学术界种种不良行为时,一般有“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三种主要称呼。从汉语语义上分析,这三个概念所指相同,但强度不一。“学术不端”重于“学术失范”,“学术腐败”又重于“学术不端”。对于年青的大学生们的学术不良行为,用“学术腐败”来称呼,太重,不恰当。对于学术权力场中的种种以权谋私的丑闻,用“学术失范”来形容,太轻,也不恰当。因此,有必要对这三个词汇进行明确的界定。

学术失范主要指学者违背学术规范所犯下的技术性过失。例如行文失范(如学术论文缺乏必要构件,行文中含有太多的口语而不是书面语言,过度引用等)、引注失范(不引注,少引注或引注格式不合规范、因疏忽造成伪注等)、演讲失范(不遵守规则,延长演讲时间)、会议失范(学术会议不组织论文报告,不组织论文评议,不允许发表不同意见等)、批评失范(歪曲对方的观点、进行人身攻击等)、论文发表失范(非恶意的一稿多投)等。

学术不端主要指学者涉及抄袭、剽窃的不良行为,也指学者恶意的一稿多投行为。抄袭主要指抄袭者将被抄袭者的文字不加修改地移入自己的论著,并当作自己的成果发表;剽窃主要指剽窃者将被剽窃者的文字或学术观点,经过改造后移入自己的论著,并当作自己的成果发表。抄袭是公开的,剽窃是偷偷的、暗地里的。

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因知识缺乏或学术不严谨而引起失误;后者则是明知故犯,企图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是,后者侵占他人的知识产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学术腐败主要指学者或其他人凭借权力为自己谋求学术利益及其他利益。主要包括涉案者在成果评奖、申请科研项目、论文答辩、学位授予、项目评审、职称晋升、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等各种学术活动中的以权谋私。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不涉及任何权力关系,后者则完全是权力运作的产物。

二、对策

第一,消除学术失范靠教育。尽快制定学术规范细则,并在大学生中开设相关课程,尤为必要。教育学生按照学术规范从事研究和写作,以及诚实地从事其他的学术活动,迫在眉睫。

第二,建立学术规范靠制度。由于没有良好的并为大家认可的学术规范,学者们在不知不觉中犯错误,却混然不知。例如,中国学术界有一不成文的规定,或许可以称为潜规则:学者通常将一本著作的章节分为若干篇论文发表,然后再以学术著作的形式出版全部内容。学术著作中的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内容,都已经作为学术论文发表过。尤其当论文的发表与著作的出版几乎同时,这种重复就显得特别突出。究其本质,这也是一稿两投的行为。海外学界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学术著作中的大部分内容,应该是没有发表过的。重复发表,既是对读者的不尊重,也是对学术资源的浪费。论文集可以收录学者已经发表的论文,但要注明初次发表处,有修改的也应加以说明。中国的学者,包括我本人应该向海外学者学习,提高每一项研究成果的原创性。以原创性的成果充实自己的学术简历,而不是其他。因此,要求发表中期成果的学术项目审查制度也有修正的必要。中期成果可以是已经发表的,也可以是还没有发表的。一项成果中的大部分作为中期成果发表,却是不规范的。

第三,清除学术不端靠惩罚。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媒体揭发的抄袭或剽窃事件越来越多,并呈不可遏制之势。大多数抄袭者或剽窃者,未受到任何惩罚。最近,我们注意到北京大学英语系解聘了涉嫌抄袭的某副教授,其处理过程堪称规范,结果也令公众满意。只是有一点疑惑,如果涉案者不是一个青年副教授,而是一个资深教授,考虑到一个单位内部复杂的人际关系,以本系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是否能胜任此案的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似乎应以聘请外校专家为主,而不应只聘请本系教授。

第四,清除学术腐败靠建设。几乎所有的腐败行为都是在合法的名义下进行。权力操作的手段之黑、门道之深,非一般善良之辈所能想象。不过,只要主事人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学术至上的标准,黑幕也可以清除。只是在目前以行政为中心的大学体制里,要彻底消除学术腐败,尚须时日。当一所大学是按照学术至上的原则进行建设时,形形色色的各种腐败现象自然会减少。同样,当教育部也是按照学术至上的原则指导大学建设时,大学建设也就会逐渐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

三、惩治

本节专门讨论对于本文定义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治,即对抄袭、剽窃和恶意投稿等行为的惩治。兹按不同的层级分述相应策略如下:

1.关于大学生论文写作。我没有指导过大学生论文,但见媒体经常报导学生如何从互联网上下载论文,或请枪手代写论文,蒙混过关,骗得学位。也常见同行抱怨,学生论文太多,来不及读,不知他们是否有抄袭。我以为,学生有本领从网上下载论文,指导教师也就应有相应的能力从网上查得论文之源。实在有疑问,还可以通过答辩时的不断追问,求得正解。

大学生中抄袭成风,除了道德方面的原因外,还有能力方面的原因。目前的高等教育已经不是精英教育,技能和知识的传输是第一位的,生产知识的能力已经退居次位,或不成为对于本科生训练的内容。因此,关于大学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替代方案:

第一,对于人文、社会及经济、管理等学科的学生,可以更多地将学术综述、书评、调查报告等纳入论文写作之范围。对于应用性的学科,建议以撰写调查报告代替毕业论文,调查报告可与学生个人的毕业实习相结合;理工科类的学生则以撰写学术综述或毕业实践报告为主,强调学生查阅文献及把握学科进展以及在实践中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加强课程论文指导,取消毕业论文之环节。

第三,不鼓励所有本科生都取得学士学位,不撰写学位论文不授予学位。欲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学生必须撰写学位论文,取得学士学位。

2.关于研究生的论文写作。对于一个稍微负责任的教师而言,研究生论文要靠抄袭蒙混过关,几乎是不可能的。研究生从事的研究方向,需要得到导师的同意。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现状,几乎每位导师都会让学生做一个详尽的报告,何人从事何种研究,成就与不足,你的打算,资料与方法有何新意。这样一来,学生几乎没有可以抄袭的空间和可能。论文答辩前的专家审查,可以弥补指导教师能力的不足。另外,还有开题报告、预答辩和答辩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从制度上讲,研究生论文抄袭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之所以还会出现研究生论文抄袭的现象,只能从导师的责任心不强和制度形同虚设来解释。加强对于研究生论文的抽检,发现抄袭,则严格追究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的相应责任,应是最好的方法。

目前,教育管理部门关于研究生论文的抽查制度,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缺陷。建议建立一个新的制度以补充目前制度的不足。

第一,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各大学确定抽查的研究生论文,并将抽查的研究生论文电子本全文上载至教育部主办的网站上公示。就目前情况而言,应该加大博士论文的抽查比例,并将各答辩委员意见一并公示。将答辩委员的评审意见上网公示可能存在技术上的难题,但至少可以公布答辩委员会名单,以促使答辩委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二,教育部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研究生论文目录供学者查询,点击教育部网站目录,可以自动进入各大学网站读得每一部研究生学位论文。按照国际惯例,研究生学位论文,尤其是博士学位论文,可以视作公开出版物,可以为其他学者征引及被公开讨论。国家图书馆收藏有全国博士论文,并作为公开出版物对外开放阅览。

第三,开辟学位论文不端行为的举报通道与评论通道。由于学位论文公开上网,所以,任何人都有权依据一定程序查阅论文,并进行评论。除了教育部组织的评审委员的意见外,其他任何认真严肃的评论意见都可以在上传后由管理人员附于每篇论文之末。评论意见可以是对被评论论文抄袭、剽窃行为之举报,也可以是对被评论文章的其他意见。评论员可以匿名,也可以公开署名。论文作者可以通过此通道对其他人的意见进行回复或答辩。

第四,评论人举报被评论文涉嫌抄袭和剽窃,应由涉案院校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或处理意见上报教育部有关专家委员会。学位论文中的不端行为一俟确定,当取消被举报者的学位。教育部将处理结果在有关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并将公示永久保留。

第五,评论人如发现被评论文中水平低劣,不足以达到作者取得相应学位所具有的水平,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后,通知有关院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论文作者已经取得学位,就只能追究指导教师、论文答辩委员会及相关学术委员会指导不力、把关不严的责任。

第六,指导教师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出现的不端行为负有指导不力、检核不严的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遏止导师招生的数量偏好。当某一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出现不端行为达到二次,就必须取消该导师一定年限内的研究生招生和指导资格。

3.对于教师或其他研究人员论著中的不端行为,一旦接到举报,所涉高校学术委员会有责任立即组织专门委员会予以调查。学术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校专家,且应以外校专家为主。不端行为一经核实,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或开除。处理结果应上报教育部有关专家委员会备案,并在媒体上公示。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委员会完全有能力对涉案人是否抄袭进行鉴定,不需要进入漫长而熬人的司法程序。就目前的情况看,许多件有关论文抄袭或剽窃的诉讼,进入司法程序,完全是有关行政不作为的结果。在这一方面,中国大学或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能力之弱,简直无法形容。

建议教育部组织一个专门的委员会,监督各大学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过程,受理各大学不受理的举报或申诉。教育部只需设定一人或几人充当召集人,评审委员由教育部聘请高校教授或其他有关专家组成。涉及具体的案件,由这个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最后由教育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督促所涉大学处理相关涉案人。

至于恶意的一稿多投,也需要建立一个防范的制度。在海外,杂志社在接受某位作者的投稿后,通常要求作者与杂志社订立一份版权授予合同。当发生一稿多投之事,杂志社有权追究作者的法律责任。发现有一稿多投的杂志社,在确定责任为投稿人之后,可以向社会宣布惩罚措施,通常是多少年之内不接受其投稿。肇事者也应受到所在单位的训斥,并因此留下不诚信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