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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思考


2014年04月24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学术腐败现象,在当今的学术界呈现出不断蔓延之势,特别是高校成为学术腐败的重灾区,上至名牌大学校长、普通教师,下至一般在校学生,都存在学术腐败问题。学术腐败是对科学精神的背叛,是对人文精神的亵渎,而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是进行科学研究,从事学术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一现象的出现和蔓延,对我国的学术界甚至整个国家的发展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创造科学技术的学术界腐败之风盛行,不仅严重玷污了学术的圣洁和尊严,影响学术的健康发展,破坏中国学术在国际学术界的声誉,甚至危及到国家的发展战略,使“科教兴国”成为一句空话。

学术腐败的表现形式很多,成因也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就是学术道德缺失,这是学术腐败的内因。只有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学术界的自律,才能有效防范学术腐败。

一、学术道德缺失的原因

学术道德,是指学术工作者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循的职业道德。为什么从事科研学术的许多学术工作者会丧失起码的职业道德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寻求原因:

(一)科学共同体发育的不健全,未形成内化的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

在科学的发展过程中,发展的不仅仅是科学知识,还有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科学发展史告诉我们,科学研究的主要标志是创新性和诚实性,对知识和真理的无限追求以及对人类利益的无私关怀是学术工作者应当具备的高尚人品。

一直到近代以前,中国的科学并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发育成一个独立的科学共同体,当然也就缺乏西方科学界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求实、创新等科学精神和自我约束的科学道德。随着近代西方科学的传入,西方科学的各种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也相应的传入中国,但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却没有相应地内化到全体科学工作者的内心世界,成为学术工作者的学术良心而转化为学术工作者的自觉行为,对于科学价值的认识和对科学的价值观念一直是比较模糊和混乱的。由于科学价值观的混乱,在社会功利思想的冲击下,科学的功利性价值观得到肯定,一些学术工作者认为自己从事科学职业就是为了换取经济和政治的回报,而彻底遗忘了科学无私、求实、创新、理性的精神。

(二)缺乏学术道德规范体系及相应的学术道德教育

学术道德规范,是规定科学共同体内部关系“应该怎样”以及规定科学共同体与其外部社会之间关系“应该怎样”的规范。例如,尊重科学发现的优先权,科学家之间应自觉交流与合作,科学家应关注科研成果的社会效应等。虽然我国也历来对文人墨客有《道德文章》和《文以载道》之说,但由于科学共同体的不健全,一直就缺乏完整的学术道德规范体系。“具有共同的道德规范是每一个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需要依赖健全的学术道德规范体系。对学术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道德准则缺乏具体的探索和规定,无疑是导致学术界道德滑坡的一大原因。

另一方面,在学术工作者成长的过程中,没有专门的学术道德教育,许多学者在学术伦理、学术品格、学术尊严、学术精神、学术态度等方面的认知上,并不能树立准确的判断标准,用以区分哪些是必须坚守、永不放弃的,哪些是不能苟同的。也就是说他们应有的道德观、价值观还没有形成,他们不是要刻意违反学术道德,而是根本不清楚什么是应遵守的学术道德。德育教育明显的政治化倾向,使包括学者在内的国人精神世界相当空虚,道德准则模糊不清,抵御腐败行为的免疫力下降,就很难保守道德底线。

(三)社会转型的深刻变革对于学者道德的冲击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当代意义上的社会转型是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学术界不是完全游离于社会之外的世外桃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学术领域与社会的交往开始日益广泛,社会转型期过程中社会发生的急剧变革必然会对旧体制下相对平稳安逸的学术界带来冲击。这种冲击带给学术界的影响,有正反两方面。由于学术界与社会的交流,学术研究越来越溶入现实生活,学术工作者开始走出象牙塔,面向社会,服务于社会。一方面,开拓了学者的研究视野,丰富了自己的生活阅历,也增强了学术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意识。但是另一方面,社会风气中的一些负面东西也对学者们的思想产生着影响,学术腐败是与整个社会的道德危机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转型的过渡期,传统计划经济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尚未褪去,在市场经济的催化下形成的“功利本位”思想又以强大的态势而来,两种思想的夹击使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下降,诚信意识缺失,而道德的沦丧带来的可能反而是更大的名和利。这种社会的示范作用带给学界的是剧烈的价值冲击,“官本位”和“功利本位”渗透到学术界的每个角落,占据了一些学者的头脑,使原本就模糊的科学价值观更发生了偏离。

名和利作为社会客观存在物,本身不具有道德判断上的意义。但是名和利一旦与人们谋取它的思想行为结合起来,名利就开始成为一个道德范畴,具有了道德的价值。也就是说,名利是人的客观需要,追求名利无可厚非。但怎样获得“名和利”,就存在着一个“当”与“不当”的问题。道德不只是肯定奉献,同时也承认获得,通过社会允许的途径而获得的东西都属于道德的肯定范畴,学者通过自身辛勤诚实的劳动和贡献得到与之相符的名利是理所当然和令人尊敬的;反之,一个学者如果在学术工作中以破坏学术规范为代价,不择手段地陷入追名逐利之苦则是不正当的可耻行为。因为此时在他眼里的“学术”不再是一项高尚而严谨的事业,而仅仅是攫取个人名利的一种手段。这就是学术殿堂中的“第四种人”。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在科学的殿堂里有三种人。第一种人把完全是为科学而科学,为学术而学术,他们生存的意义就是为了从事科学研究,不计任何个人的利害得失和荣辱誉毁,把科学研究作为追求真理的感情生活支点,渴望通过真的追求而达到善;第二种人把科学研究当作发挥自己智慧和才能的途径,科学研究是一种特殊的娱乐;第三种人只是把科学活动当作一种谋生的手段。但是,现在的学术殿堂中的“第四种人“,他们远远不满足于学术活动只是谋生的手段,而是把学术活动作为升官发财的垫脚石、敲门砖。他们在”官本位“和“功利本位”的指引下,既有着对权力和物质收益的过分贪婪,有着不择手段地赢得认可的强烈愿望,又有着认为自己可以利用体制的漏洞但却不会受到惩罚的侥幸心理,甚至有着嗜赌成性的赌徒本性,他们就成为学术腐败的始作俑者。科学的殿堂因为有了第一种人而奕奕生辉,也因为有了这第四种人而黯然无光。

在我国,学术界既没有成熟的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工作者个人又没有形成坚定的科学价值观、科学道德观,再加上社会转型期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道德水平在学术界的滑坡,一些学者学术道德的沦丧,就是不足为奇的,甚至可以说是必然的。

二、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学术规范体系

关于学术规范问题,我国学术界的现状是:至今没有一套完善严谨、可操作性强的学术规范。美国著名学者波林-罗斯曼指出:“现代科学将其声望建立在客观性、严格的研究程序、实施材料的基础上。”也就是建立在完善严谨的学术规范基础上。从本质上说,学术规范是在学术活动中学术工作者共同遵从的一套行为准则。它是学术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因素,也是确定与调整学术活动及其相互关系、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活动基本秩序的文化模式。可见,学术规范对于学术活动的意义是极其重大的。完善的学术规范从思想修养、职业道德、学术写作技术规格、学术评价技术原则等诸多方面对学者在学术活动中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具体要求。在学术规范体系中,学术道德规范是核心并贯穿于其他的学术规范之中,因而遵守学术规范实际上是围绕以遵守学术道德为核心的一整套的学术职业行为标准。

尽快建立起以学术道德规范为核心的学术规范体系对于学术道德建设至关重要。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6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通过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5年1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也对教师的学术道德、科研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另外,教育部拟在社会科学委员会内成立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统筹领导全国高校的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包括加强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的研究,组织开展学术规和学风建设的研讨,负责对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调研,每年发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风建设年度报告。这些措施对于学术规范的完善和学风的改善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的。

(二)加强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提高学者自律意识

很多学术风气端正,学术腐败现象很少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学者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术工作者确立遵循学术道德规范的自觉意识。比如在全球都享有盛誉的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就特别规定,青年科研人员进入该会工作,首先要接受学术道德的特殊培训。研究人员要识别在科研中哪些是错误的行为,如何才能避免,如何确保自己始终坚持行为端正的科研活动。此外,研究人员还要在一些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上签字,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法国设立了国家科研中心科学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教育研究人员尊重科学伦理,正确处理个人研究自由和对社会义务的关系,从而增强他们的责任感。瑞典的学术机构,特别是高等学府非常注意对学生的学术道德的培养,以防微杜渐。各高校在新生一入校便明确告诉他们,学习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否则他们将会受到严厉的纪律惩处,情节严重者将被停学半年,而且在停学期间必须交还国家所发放的所有学习补贴和被禁止使用大学的任何教学设施。斯德哥尔摩大学的博士生手册还特别告诫说,所有研究人员在其科学研究工作中或发表的研究报告与论文中都必须具备高超的学术道德水准,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性质都是严重的,它有可能导致被赶出学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这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所以,我们应加强对学术工作者,特别是后继的学术主体青年学术工作者和大学生的教育,提升学术工作者的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培养学者的学术自律意识。这方面的教育包括: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的教育,培养求实创新的科学品格和诚实信用的道德修养;学术规范教育,使学术工作者清楚学术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了解何为“该为”,何为“不该为”,应该“怎样为”。

德国哲学家弗希特指出,学者是人类的教师,他们应该道德高尚,视学术为生命。美国教育哲学家布鲁贝克认为,学者既然是高深学问的看护人,自然也应该是自己的伦理道德准则的看护人。只有整个学术界都形成了这样共识,每个学者都有了严谨的自律意识,中国的学术界才能成为真正的“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