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23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学术自由作为学者的研究特权和自主精神,被认为是学术活动的永恒价值。然而,当人们在不断弘扬自由之精神的同时,仍需要关注与学术自由并存的学术道德,两者是学术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学术自由的视野去关注学术道德,在道德自律的基础上去彰显自由之精神。
一、学术道德产生的学理分析
学术道德产生于学术研究中,学术研究的自由精神为学术道德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道德的内化体验最终表现为学者的精神追求,学术道德又成为学术自由的保障。
(一)学术道德何以可能:学术自由是学术道德产生的前提条件
每一个较大规模的社会,无论它的政治、经济或宗教制度是什么类型,都需要高深学问,而真理的获得必定是以自由的探究使其成为可能。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Socrates)被喻为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将生命献给自由研究的圣人,因此,霍夫斯塔特(Hofstadter)认为“学术自由只是古老理念的现代表述”。泰特(MalcalmTight)关于学术自由的定义是,“学者在从事学习、教学、研究以及出版时可以免于遭受不正当的干预的自由”。从定义中我们发现,学术自由不仅表现为一种研究权利,而且呈现出学者在研究中的自主精神。因此,学术自由是学术研究者在学科分化的特定领域中自由地追求真理,探索未知世界所具有的独立研究权利和科研自主精神。它表现为以下特征:第一,学术自由是学者享有的特殊权利,它与科研、出版等学术活动直接相关。第二,学术自由保证了高深学问的探索,真理的获得和创造。第三,学者在享有学术自由的同时,还对其他学者和社会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学术自由是摆脱来自外界约束的权利。高深知识的探究活动,必须在一个自由自在的、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的环境中进行,否则,真理的探究不可能有真正的创造。但是,“由于高深的学问处于社会公众的视野之外,在如何对待学问上遇到的问题方面,公众就难以评判学者是否在诚恳公正地对待公众的利益。基于学者是高深学问的看护人这一事实,人们可以逻辑地推出他们也是他们自己的伦理道德准则的监护人”。也正如康德所说,“自由为道德法则的条件”,“如果没有自由,我们就不可能在自身发现道德法则”。这里的自由是一种思想意志自由,是人类特有的。正是由于思想自由使人认识到道德法则,是人区别于动物完全受制于自然因果律的根本。在这种意义上说,学术自由是学术道德的前提。学术道德作为一种职业伦理,是从事研究活动的主体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将职业规范和原则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追求。
在探究高深学问,追求真理的学术活动中,学术主体必须自觉地保障学术研究成果的真理性。由于学科的分化,各学科领域的差异性很大,在特定的学科研究领域表现了学术研究者具有的科研自主性和自觉性。学术自由使学术创新活动成为可能,它对学术活动的意义在于:确保了学术工作者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忠实于自己的探究,保证学者们不受限制地表达自己在各自研究领域的研究成果。因此,学术自由不仅表现为学术工作者的研究权利,而且由于学术活动的自由探究精神,要求学术工作者必须遵守形成于研究中的规范,遵守学术道德。“如果给把研究这些事情作为天职的学者以自由和安全保障,那么,我们就会更深刻地认识到应该做哪些事情。”
(二)学术道德何以必要:学术道德保障学术自由权利的实现
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然而,真理总是未知世界的不完善标准,那么是不是真理的暂时性和有条件性,就必然导致学术自由的无限度呢?正如美国学者范伯格所描述的那样,没有任何内在约束的自由,乃是一幅没有交通警察或信号灯维持秩序的十字路口,道路被车辆堵塞,各种愿望、冲动和目的在路上以各种速度向四面八方横冲直撞,但谁也移动不了。
这种没有内在规则约束的欲望相互冲突和碰撞,会使人始终不自由。因此,在社会活动中,一定的内在约束正是自由的保障。学术自由是大学的学术研究者为了摆脱外界干预而具有的某种独立的学术研究的权利,如果“我们要想确保学术自治不受侵犯———即保证学术自由———我们就必须牢记,学者道德要求负责地行使这种自由”。否则“没有限制的学术自由会像没有限制的经济上的不干涉主义一样成为灾难”。
学术自由保障特定领域的专家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知识的内在逻辑,以及学术成果所能够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很长一段时间内,在科学家看来,“知识是中立的,如果一项新发现造成了令人不快的后果,这不应该是研究者的责任,而应该是那些故意用不恰当的方法应用新技术的政府官员和公司经理负责”。然而,这种传统的观点随着原子弹的爆炸而动摇了,也正因为如此,无论是自然科学家还是社会科学家都被认为应当对自己的学术研究方法和成果担负责任。当科学研究的成果涉及到人类生存、自然生态、人性尊严的危害的时候,学术的自由也同时呼吁学者从人类社会的终极关怀出发,自觉承担自我伦理道德的监护人。因此,任何一个学术研究者都不能够仅仅以满足自己的求知欲望为唯一目标,而要注重研究自由对学术本身的责任及伦理要求。研究者的道德良心是非常重要的,他反映一个人的学术操守和为学之道。“它是一种在这种场合自我发挥作用的一种更为强大的力量,一种更为有力的动机。它是理性、道义、良心、心中的那个居民、内心的那个人、判断我们行为的伟大的法官和仲裁人。”“只有请教内心这个法官,我们才能真正看清楚与己有关的事情”,在自由的研究领域承担应有的道德责任。
学术道德保障学术自由之精神的发扬。一方面,学术道德使学术工作者保持内心的宁静,保持一种“为学术而学术”的独创性精神,防止社会功利的过分追求对学术自由精神的侵蚀,以致于丧失学术的自觉与学者的自尊。另一方面,学术道德为学术工作者在特定领域的学术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和规范,保障真理的探寻和造福人类社会。追求真理不仅因为认识和政治方面的价值,而且也出于个人的道德责任感,自由的基本理由完全是为了公众利益,从而更好的推动社会的进步。
学术道德是一种内在约束,同时它也表现为对于良好学术研究的预警和引导作用,保障学术研究使命的完成。从这一点看,道德约束与自由探索的学术精神是统一协作的关系。学术道德的形成,为学术自主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为自由的学术提供了良好的秩序与空间。
二、自由视野下的道德追求
根据上述对学术自由与学术道德的关系的讨论,我们发现学者的道德追求是将特殊权利所赋予的职业要求内化为自身的一种信仰和精神,并自觉承担和履行责任。
(一)追求真知的探索精神
追求真知的探索精神,包括勤于探索的专业训练、坚持真理的学术志向、献身科学的牺牲精神。维布伦曾说,探讨深奥的实际知识是学术事业不证自明的目的。科学研究是一项专业化的职业活动,因此,真理的获得,必须以长期的艰苦训练为其前提,使其在处理知识的技能方面具有专长,并且在学术共同体的努力下通向真理的圣殿。正如韦伯所说:“无论就其表面还是本质而言,个人只有通过最彻底的专业化,才有可能具备信心在知识领域取得一些真正完美的成就。”个人研究的有限性表明,严格的专业训练或许至少能使学者在其一生中的某个时刻,在特定的领域取得一项传之久远的成就。其次,学术研究者还应该具备为科学而科学的志向与热情。科学研究是一项极其神圣、艰巨而又可能具有一定冒险性的事业,如果研究者不能怀着热情去体验科学,不具备独特的为学术而学术的迷狂,也就无所谓学术的志向,也不可能取得瞩目的成就。当然,无论热情多么的真诚和深邃,也绝不可能逼迫出任何一项研究成果来。灵感的光临,只可能是在专业和热情之后,“在沙发上点燃一支雪茄之时”,“在一条缓缓上行的街道的漫步之中”。
最后,学者献身于自己的学科领域是最重要的。这种献身精神只有那些全心服膺他的学科要求的人才具备的,如果一个学者“不是发自内心地献身于学科,献身于使他自己所服务的主题而达到高贵与尊严的学科,则他必定会受到败坏和贬低”。学者只有坚持“为科学而科学”的目标,绝不能仅仅为了商业或技术上可能的成功,甚至以个人的感情和利益为其研究动机。科学的献身精神要求学者真诚地面对事实,在理智上追求越来越精细的理论验证。
(二)担当“社会良心”的批判精神
追求真知是每个研究者的学术使命,但科学研究的进步以及所取得的成果,只提供给人们一个有效认知世界的途径,一条“通往真知之路”,却并没有就意义和价值而言来给出答案。因此,在寻找掌握宇宙终极规律的知识的同时,还应选择一条“通往幸福之路”,这是知识分子的社会良知。
关于知识分子有许多的著名的定义,这里我们采用班达关于知识分子的论断,认为“知识分子是一小群才智出众、道德高超的哲学家———国王(PhilosopherKings),他们构成人类的良心”。知识分子是这样一群人,他们对物质利益、个人晋升并不感兴趣,而总是被正义、真理的超然无私的原则所感召,叱责腐败、保卫弱者、反抗不完美的或压迫的权威。学术研究中知识分子扮演着“社会良知”的角色,主要是指他们运用批判精神和相当独立的分析与判断的能力,凭借个人的道德责任感,从专业的角度思考,特立独行,极为勇敢地向权威说真话。因此,在专业的研究中,那些本质的哲学思考,就试图达到这一境界,这时学者是自己研究行为的终极意义的践行者,这并不是微不足道的事情,是超越纯粹个人生活意义的思考。“如果教师取得这方面的成功,我甚至愿意说,它就是在服务于‘道德的’力量,因为他创造了义务的意识、清明的头脑和责任感。”
大学是学术研究的圣殿,更是知识分子成长的摇篮。在这里他们通过教学和科研完成人类文明的传承和创造,更通过所坚信的至善理念,为自己的信念而发言,他们特殊的的声音和风范在社会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担当“社会的良心”的批判精神,这并不是所有从事学术研究的人都具备的一种深刻的人文关怀品质,而是知识分子所具备的一种特殊的精神气质,是一种升华了的学术道德要求。学者是社会和国家的精英阶层。“如果出类拔萃的人都腐化了,那还能到哪里去寻找道德善良呢?”
(三)恪守学术规范的诚信精神
学术研究的价值在于知识的创新,而抄袭剽窃、粗制滥造是对学术创新的扼杀。因此,“有责任感的学者们会在文章中保留大量的注释,包括对自己观察的解释,也包括对来自他人的重要资料的说明”。
另外,学术诚信不仅是学者人格品质的表现,而且还影响到学术的尊严。“赢得荣誉和博取同行尊敬的欲望,对于几乎所有的科学家来说都是一个强大的动力。从科学最早的岁月开始,对于名望的追求就一直伴随着为使自己的学说占上风而不惜对真理稍加‘改进’以致凭空编造数据的念头。”然而,人们对学术价值的信任,依赖于人们对于学者探寻真理的高尚品质的欣赏。如果在学术研究中,学者以追求个人物质利益、名誉作为目标,利益驱动必然导致学术造假的出现,学术尊严也就岌岌可危。因此,“造假被认为是学术研究中最不可原谅的错误”。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在学术成就的评定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独创权和优先权,因此作者署名非常重要。如果对于荣誉的分配做不到公平正确,那么结果是非常有害的,因为他会使人无法明确到底谁该对研究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因此,值得注意的两个现象是“友情署名”和“赠送署名”,“不管其动机如何,这种行为都将有关作者以及科学研究事业置于危险的境地”。
(四)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精神
公众或同行关于学术工作者的学术成果的评价,必须以学术质量为核心,坚持客观公正的学术评价原则,对学术研究者的学术水准和学术业绩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这样的学术评价,不仅有利于学术人才的培养,学术精品的创新,而且有利于良好学术风气的培养和引导。
伟大的思想都源于自由的探索,学术创造的前提是思想的自由,因此杜绝一切“学霸”“家长制”的管束,保障学术创新成为可能。“对科学创造最大的阻碍常常来自那些已经功成名就的学者,因为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学术地位,已经有了自己的学术框架,容不得新的思想出现,任何新的思想都被看成是对他的挑战。”然而,一个具有深厚学术底蕴,高尚道德情操的学术工作者,绝不应该在科学面前丢弃公正的天平。学术评价只能以研究成果的学术性、思想性和创新性作为客观公正的评判标准,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要求,避免一切可能的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个人情感、关系因素等的影响,坚持严谨的工作作风。担任学术评价的学者通常都是该领域的德高望重的专家,在面对尚未公开的学术成果的评审时,还必须具备保守学术秘密,不侵占、不泄露他人学术成果的高贵品质,这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充分尊重,也是对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
三、学术道德的养成:学术自律,即知识分子的自我立法
倡导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学界普遍认为最重要的途径是,从个人良知追问研究者的社会使命,实现学术研究的道德自律。自律(Autonomy)是古希腊语中autos(自己)和nomos(规律)两词的结合,意思是指主体对自己的规定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和驱动力依靠理性、信念和道德良心,依靠内心自觉,而不是靠外力强制。关于道德自律,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道德是以自身的至善为目的的学问,为了获得自由和幸福,人必须从符合人类自身的善的德行出发,在社会实践规范中自主地自我立法、自我约束。德国哲学家康德从论辩道德价值的根据是在人自身还是在人之外出发,系统论述了他的伦理学术语———“自律”。所谓“自律”是指道德意志受制于道德主体的理性命令,“在他立法时是不服从异己意志的”,是主体的自我立法。“道德就是行为对意志自律的关系,也就是,通过准则对可能的普遍立法的关系,合乎意志自律性的行为,是许可的;不合乎意志自律性的行为,是不许可的。其准则和自律规律必然符合的意志,是神圣的、彻底善良的意志。”也就是说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于人自身,在于善良意志,在于遵循绝对命令的善良意志。在康德的理论中,他律即是道德行为受制于理性之外的其他因素,例如神的意志,环境或社会的权威,以及感性欲望等,而在他看来这样的行为是有悖于道德的纯粹性、人的自主性和尊严的,他坚持自律,排斥他律。后来,马克思在康德的理论基础上,从人类精神而不是个体精神的基础上谈论了道德自律,他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种人类精神的基础和内容是,个人的私人利益应当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马克思所强调的自律精神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意志,而是在对外部世界规律的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实践形成了自我认识,这种认识将主体的行为限定在规律性的范围之内。可见,道德自律不仅是主体的克制和约束,还是来源于自然、社会客观要求基础之上的律己。因此,所谓道德自律,是指道德主体在社会实践中为了实现自身的自由而自觉地内化并遵循社会道德规范所形成的自我立法。任何外在的社会性他律形式,只有通过道德个体的自律,才能最终内化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个体的自觉自主的行动。道德自律建设是相对于制度伦理等外在约束而言的,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道德建设任务,只要人还没有形成内在的德性,还没有成为真正的自由的道德主体,有关道德的伦理制度的意义都是不完全的。
由于德性的本质在于理性的自觉,突出道德主体的主动性、能动性,从而自觉地履行道德义务,因此,加强学术自律,进行知识分子的自我立法,是遵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的基础。学术道德的培育,主要以健康的品格和内在的自律为其取向,加强学术自律是学术道德建设的根本任务。学术道德要建立起自律的机制,必须使学术共同体对规范的本质、规范的价值以及规范于己于人于社会的意义和作用有一理性的认识。也就是说,学术自律性道德规范的确立,应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应是理性思考的结果。当学术研究者选定科学研究作为其职业时,就应当严守职业道德,树立学术道德的基本精神气质,忠于真理,严谨治学。在学术研究中,如果学术规范得不到研究人员的个人认可,就不可能成为自我遵循的行为规范。知识分子的自我立法,要求着力于学术自律能力的培育,在研究中自我规定、自我约束、自我超越,自觉维护和遵守长期的学术实践而积淀下来的规范。这种学术行为也是符合大学所拥有的自治传统和学术自由的精神,利用内在的自我约束的方法,营造一个自我立法的制度,为学术道德的建设提供一个优良的制度空间。
四、结语
知识分子被誉为社会良知的守望者,正如费希特所说:“提高整个人类道德风尚是每一个人的最终目标,不仅是整个社会的最终目标,而且也是学者在社会中全部工作的最终目标。”学者“应当成为他的时代道德最好的人,他应当代表他的时代可能达到的道德发展的最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