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21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和其他诸如伪劣商品,产品欺诈等社会现象一样,剽窃已经成为社会顽疾之一。在学术和文化领域,学术剽窃与抢劫不无一样,如果抄袭别人的考试答案或者从某种杂志中找出一篇论文,放进自己的作品,既不归功于作者又不使用引注,无异于知识盗窃。当然,在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合理引用他人文章不侵权的情形。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过程中,剽窃与非剽窃的界限不明确规定导致现实生活中因”剽窃”而引起的纠纷,也造成了在认定此事件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和分歧。
一.学术剽窃事件的法律分析
1.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学术剽窃
著作权法所称剽窃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对剽窃的认定,并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两个标准:一,被剽窃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二,剽窃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当然,这只是法律上对剽窃的明确规定,对学术剽窃作品的认定,因此,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在现实中认定有还是很大的难度。
2.剽窃者对原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但应当指名作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应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规定,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利是作者与作品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反应,其他人无法代替作者享有这些权利,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改编权等。
总的来说,学术剽窃不仅侵害了了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更是直接剥夺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给原作者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二.学术剽窃事件的道德分析
1.学术剽窃与道德中的诚信缺失
学术剽窃事件,从学术道德来讲,违背了作为一个学者所基本的道德底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从一个道德原则成为一个法律原则的过程,是一个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一方面,诚实信用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确立了一个度,另一方面,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以具体的法律制度为载体的。
作为学者,最低的道德良知便是诚实信用,这也是做人的基本要求。如果我们抄袭他人的作品,整个学术界便不会有创新可言,学者自己也会丧失创作的激情。科学是老老实实的学问,来不得半点虚假,更不可能急功近利,而我们的一些学者似乎否认了这一切,他们中的一部反人丧失了学术中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诚实信用。在当前的社会急功近利的大背景下,学术界抄袭、剽窃案频出,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的轰动,也使人们对整个学术界的期待值达到了低谷,在目前社会整个学术道德日益转淡。在学术问题上,现在应经是我们注重学术诚信的时候了。
2.学术剽窃事件处理结果的分析
学术界的剽窃具有”普遍性、严重性、复杂性”3个特点,认定事实有一定的难度。就学术剽窃事件的处理过程来说,一般先是剽窃者本人的强力辩解,再到高校的一味袒护,最后该事件不了了之。在高校,对涉嫌学术剽窃的处理是慎之又慎的,因为它不仅关乎学校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誉,更是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文化内涵乃至人文修养。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几各案例,如果高校认定本学校的校长构成剽窃或者抄袭,对本大学声誉的影响有多大,对本大学深厚的文化底蕴也会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事实上,对学术剽窃事件的处理,大学内部肯定存在暗箱操作问题。在高校里,学术权力还缺乏与行政权力公平对话、相互制衡的能力,这也容易形成”本校保护主义”,为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而对诸如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包庇,这也更加剧了人们对学术界的不信任,长此以往,整个学术界与人们的合理期望会越走越远。
三.学术剽窃事件在现实中频发和难以认定原因分析
1.学术剽窃在学术领域中发生的原因分析
剽窃现象在任何国家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普遍性的因素使它在各国学术界存在。在我国学界,学术剽窃是高度频发的。首先,学术的外部环境和整个社会精神道德存在不佳状况是学术剽窃频发的首要原因。其次,我国没有确立起进入这个行道的人必须遵守的规范,更没有人人共守的相应传统和人们应该所具有的学术道德;至于法律,唯一涉及这个问题的著作权法关注重点在具市场交换价值的作品上面,在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上,而对很难从市场角度衡量其价值的学术著作缺乏重视,至少是缺乏明确的和具操作性的条款。
最后,包括报刊、杂志、出版社在内的出版界行为不规范也是学术剽窃频发的原因之一。学者的学术成果要取得社会承认,一般得通过著述的公开发表来实现。所以,学者与出版界的这种特殊关系决定了,如果出现大量剽窃物,出版界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然而我国出版界这方面的问题是很多的,也是又很多诟病的。从对作者投稿的要求到审稿以至最终对稿件的处理等一系列环节缺乏共守规范,马虎、跟风赶潮,甚至与不正当学术行为共谋的情况不在少数。当有剽窃行径的出版物被揭露后,避讳、遮掩、护短则是相关报刊、杂志或出版社很具代表性的反应。
2.学术剽窃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认定的原因分析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的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即没有相完善的惩治剽窃的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一般认为,学术剽窃不仅是一种学术失范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剽窃所具有的隐蔽性和模糊性决定了在具体的认定方面缺乏可行性和有效性。在近年发生的重大学术剽窃事件中,即使诉诸司法程序,司法干预的效果也不甚理想。大部分被报道的严重的剽窃行为在经历公众讨论后,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多数报道没有后文,全由行政内部解决。此时,内部保护主义是常态,关注者渐渐也习惯这种潜规则。而一些相关司法判决还引来了学术界和社会界的广泛质疑,更加的加深了民众失望感。
从制度层面上看,我国整个学术界对此事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当前的学术评价体制下,我们学多学者纯粹是为了完成任务,并不追求质量。如果按照严格的标准对所有的文章进行审查的话,没有抄袭嫌疑的恐怕是少数。我国目前的学术评价体系,造成了我们根本没有时间去认定,也不想主动去认定。同时,学术剽窃现象愈演愈烈以至于泛滥成灾,在相当程度上与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脆弱、学术评审机制和职务评聘制度不健全有着直接的关系。现在国内一些高校在评奖、留校制度以及行政职位上,都要看职称,正是这样的”唯职称论”,使得一些人不惜采用一切手段,甚至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学术评审机制和职务评聘制度不健全,在职称评定上,往往以论文数量定论,于是导致复制、抄袭、剽窃行为的发生。
从道德层面上看,现在整个社会都充满了铜臭味,试想一下,又有几个人能安心下来潜心求学问。学者的整体道德的低下,或者一些人根本没有学术道德而言,一切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抄袭剽窃之风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在一些人的内心中,只不过是一些人掩护自己行径的低级工具。学术剽窃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它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无序化在学术界的反映。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乡土社会,乡土社会的伦理道德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诚信。而在由乡土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过程中,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使诚信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在整个社会缺乏诚信的条件下,学术界也难保一方净土。
3.对这一事件的结果从学术道德方面进行的分析
曾经有有一个调查,一些博士对论文造假,其中39%认为可以同情,可以理解。因为现在是生存压力放在这儿,有很多生存的指标只用硬性的指标来扛,现在一个新的风气在教育界,你在国际核心期刊发表多少篇论文,作为你将获得利益或者是提升职务,成为教授等等的重要依据,他们就会去想办法,但是这却并不能成为学术剽窃的理由。
每个高校都有自己的学术规范,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高校扮演的是裁判者的角色。其实,全国很多高校其实都在面临学术剽窃的问题,已经心照不宣,现在由潜规则变成明规则的方向去发展。2009年3月15日教育部部长周济说”对待学术道德的失范,就是学术不端,要像体育界对待兴奋剂一样。这给我们传递了一个信号,学术道德的失范,现在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四.遏制学术剽窃的对策分析
1.完善遏制学术剽窃的法律规范
从作者到出版社,他们所应遵守的法律规范和学术规范,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使某些方面做了粗略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实际的落实,或者只规定了一个大概的东西。上升到实践的层面上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对是否构成剽窃的认定都难。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在学术规范的制度层面上加强涉及,增加学术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在现实中,为了有效地规制学术剽窃行为,教育、科技、新闻出版等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行政法规、规章中也有大量的反学术剽窃的内容。然而法出多门,难免法律打架,给剽窃者以可乘之机。鉴于目前学术剽窃的日益严重性,有关部门有必要制订出统一的反剽窃法规,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建议主管部门联合制订《反学术剽窃条例》,内容涵盖学术剽窃的定性、主要情形、引证规范以及剽窃者及相关人的法律责任等。
2.加强学者的学术道德修养,从根本上杜绝学术剽窃事件的发生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方式,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观、观念和规范的综合,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的评价为方式来调整人们内心的意愿和行为,靠社会舆论、社会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学术道德,作为道德的一种,更是如此,他更要求人们内心的自律。
为了最大限度避免学术剽窃这种不良现象,出版界也应在对学术性作品的出版和转载上必须谨守一些由独立思想这一学界最高价值派生的规范,这些规范应构成学术传统与学术道德的重要一环。同时要求学者要做到学术诚信道德与法律规定的相统一,通过人们内心的学术道德或者出版社的道德修养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学术剽窃事件的发生,还学术环境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