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20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学术与腐败,原本泾渭分明、雅俗不容、黑白两道。但一个时期以来,某些学术领域的不正之风愈演愈烈,抄袭剽窃、代笔代考、伪造数据、伪造学历、虚假鉴定、权学钱学交易等学术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绝。如果我们不能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过程中有效根除学术腐败,披着“学术”面纱的腐败现象就会严重贬损学术的崇高,影响科学精神的培养,具有恶性示范效应,会导致整个社会道德水准和国家科技竞争能力的下降。从理论上对学术腐败现象的形成机理进行深刻分析,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迫切的课题。
一、对学术腐败成因的经济学考察
以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1976年出版《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一书为标志,经济学已经发展到了广义化阶段。经济学研究的领域几乎囊括了人类的全部行为,从结婚到离婚,从生育到教育,从歧视行为到利他主义,从政治选举到违法犯罪,不一而足。贝克尔也因此获得了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广义经济学研究由于“扩张”、“侵略”和“霸占”了许多非经济学的领地,而被戏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经济学的广义化被认为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场深刻的革命,它表明经济学可以用来从根本上理性地分析人类的一切行为和人类社会的一切问题。
广义经济学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其实都蕴含着效用最大化的经济性动机,都可以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加以研究和说明。“经济”一词的本义,无非是用尽量低的成本换取尽量高的收益。当然,这种成本和收益既可以是货币的或物质的,也可以是心理的或精神的,而后者也是可以通过微观经济学的“消费者均衡分析”方法来进行货币度量的。
广义经济学为我们研究学术腐败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新的思路。从广义经济学的角度看,学术腐败实际上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学术腐败者有着自己的“成本-收益分析”,他之所以敢于违反法纪,不是因为他是法盲(学术腐败者往往是精通法纪、善于利用法纪盲点逃避制裁的“专家”),而是因为他预期的学术腐败收益大于学术腐败成本,是高效益的行为。只要稍加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学术腐败行为往往都是在学术腐败者清楚地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发生的,他们往往有意无意地行过“学术腐败可行性分析”或“效益评估”。学术腐败发生后,被发现的可能性(即案发概率,也是学术腐败这种“经济活动”的风险程度)有多大;如果被发现,能否通过关系或私下交易逃避惩罚;如果被惩罚,将受到什么程度的惩罚,能否以“道德处分”代替法纪处分,能否以罚代刑;可行性分析的结果决定着行为的选择。如果预期代价即“学术腐败成本”很低,预期收益很大,就可能选择学术腐败。“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毋庸置疑,每个人都在努力追求自身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一个人可以通过学术腐败行为得到比从事严格规范的学术活动还要多的纯收益,那么就意味着社会为学术腐败的滋生提供了适宜的制度基础,某些不学无术的“学者”就很容易堕落成为学术腐败者。
总之,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学术腐败大量存在,与其高效益密切相关;学术腐败有利甚至有暴利可图,是造成学术腐败禁而不止、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二、对学术腐败的效益分析
“效益”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指投入与产出即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一项活动的收益越高,成本越低,则效益越好,人们就越是乐此不疲,趋之若鹜。目前大量存在的学术腐败现象,恰恰具有这种高收益、低成本的高效益性。
1.学术腐败收益分析。学术腐败者从学术腐败活动中必然会得到一定的“好处”或“收益”,如稿费、课题费、提职晋升、工资福利、住房用车等物质或货币收益,以及学术荣誉、社会地位等心理效用,且往往是名利双收。这都是学术腐败的收益。
2.学术腐败成本分析。学术腐败者的腐败成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学术腐败直接成本。即在实施学术腐败行为的过程中直接由学术腐败者支付的成本,包括抄袭文印费、代考代笔佣金、钱学交易经费等方面的开支和心理负担方面的代价。二是学术腐败机会成本。因为一个人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资金从事某种学术腐败活动,便不再有机会将这些资源用于严格规范的治学或其他合法活动,由此所自动放弃的合法活动的可能纯收益,或者说不搞学术腐败而从事合法守纪活动可得到的纯收益,即为学术腐败的机会成本。三是学术腐败受惩成本。即学术腐败行为被揭露或被判处法纪和学术处分对学术腐败者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主要包括:(1)直接的经济性处罚,如《著作权法》规定的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工具材料等;(2)通过剥夺、限制学术腐败者的某些权益、承担法定义务而使其受到损失,如《刑法》规定的剥夺公民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学术机构或行政机关规定的学术“封杀”、取消荣誉和学术称号、职业或学术活动限制等;(3)通过剥夺、限制学术腐败者的自由时间而使其受到损失,如《刑法》规定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4)由上述各种惩罚所引起的学术腐败者的名誉和精神损失。当然,这些可能的受惩成本能否变成现实的学术腐败成本,还取决于司法、纪检监察、版权行政管理等机关和学术机构的查处概率(对学术腐败者来说,则是其学术腐败风险)。
3.学术腐败效益分析。学术腐败效益可用学术腐败纯收益额或学术腐败纯收益率来表示,前者为学术腐败收益扣除学术腐败成本后的差额,后者为学术腐败纯收益额与学术腐败成本的比值。
三、学术腐败的根治之策
中国有句古训:治乱世须用重典。在学术腐败现象大量存在的时期、地方或领域,如果对学术腐败打击不力,使学术腐败变成一种有极高效益的经营性行为,就会助长学术腐败。从经济学角度看,加大学术腐败成本,从而使学术腐败变得无利可图以至彻底破产,是有效遏制学术腐败的治本之策。实际上,这与小平同志倡导的“严打”思想是完全一致的,某些严重学术腐败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提高学术腐败成本应从何处下手呢?
我们已经知道,影响学术腐败成本高低的因素有四个。“学术腐败直接成本”几乎是一个常量,又微不足道,且由学术腐败者自己控制,是不大可能由外力来“提高”的。提高“学术腐败机会成本”,意味着要提高科技人员合法的收入水平,提供更多的创收机会。这对于抑制学术腐败的作用毕竟间接而有限,且短期内学术腐败机会成本仍将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常量,所以也不应成为我们提高学术腐败成本的主攻点。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提高学术腐败成本,主要应从提高查处概率和受惩成本两个方面着手,即加大对学术腐败的打击广度和力度。
(一)提高对学术腐败的查处率,增强反学术腐败的广度
提高对学术腐败的查处率,增强反学术腐败的广度,是有效打击学术腐败的重要一环,也是给学术腐败者以“从严处理”的必要前提。遗憾的是,目前学术腐败现象较多,但受到严处的学术腐败者总的来看还是寥寥无几,也就是说,对学术腐败的打击广度不够。由于对学术腐败的查处率较低,造成学术腐败的风险不大,学术腐败者的“风险意识”淡薄。反学术腐败广度不够,还会造成学术腐败合理化甚至合法化的严重后果。这是因为人们的是非观念无非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明确的法纪规定,二是大多数人的行为取向。如果许多人都这样做而不受法纪的惩处,那就意味着法纪对这件事情的默认和许可,这样的事情就是合理合法的。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某些学术腐败行为,如抄袭、考试作弊、伪造文凭等,由于很多人都在做,而且长期没有得到有效查处,似乎就有了正当性,不受查处似乎理所当然,再对其进行惩罚反倒显得小题大做。
因此,通过加大对反学术腐败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广泛开展学术打假,做到学术腐败必究,消除学术腐败者的侥幸心理,是当前我们抑制学术腐败的当务之急。
(二)提高学术腐败受惩成本,加大反学术腐败的力度
提高学术腐败受惩成本,加大反学术腐败的力度,是提高学术腐败成本的最有效途径。从理论上说,当对所有已发生的学术腐败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时,便可基本消除学术腐败现象。但是,提高查处率需要增加大量的社会成本,如需要增加版权行政管理和司法机关的人员数量,增加办案经费,动员全民参与等。贝克尔的广义经济学研究已经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当破案率达到一定水平后,进一步提高破案率所增加的社会成本,会超过对犯罪惩罚所带来的社会收益,使破案率的过度提高变得得不偿失。而提高学术腐败者的受惩成本,不仅操作起来比较便捷,且几乎不增加任何社会成本。因此,通过提高学术腐败成本抑制学术腐败,最便捷有效的途径是提高学术腐败的受惩成本。但是,笔者认为,长期以来我们对学术腐败的打击力度是不够的,道德、纪律处分多,法律、刑事处分少,不少学术腐败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学术腐败者往往“难受一阵子,舒服一辈子”,有恃无恐,其受惩成本是很低的。增强对学术腐败的打击力度,加大其受惩成本,即依照法纪和学术规范从重从快给学术腐败者以严肃处理,是遏制和消除学术腐败现象的必要选择。
学术腐败问题既是一个道德和法律问题,又是一个经济问题。从经济学角度认识学术腐败问题,探讨消除学术腐败的新思路,对于我们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党风和廉政建设,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