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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益难堪论文测谎乱象


2014年04月14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据《长江商报》3月29日报道,去年,武汉多所高校启用的反抄袭软件,遭遇了五花八门的“反反抄袭”,使软件行将失效。包括论文抄袭在内的学术不端行为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被称为论文“测谎仪”的反抄袭软件因此被寄予了很高期待。然而,除了遭遇“反反抄袭”外,其在实际中的使用也需要得到规范,这是笔者近日对40所高校有关论文“测谎仪”的“实施办法”进行比较分析后的发现。

从已经公布的40所高校的“实施办法”来看,目前高校在论文“测谎仪”的使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简单化、粗暴化的倾向。据笔者统计和实地调查,有些学校明确要求对检测过程、检测内容和检测结果严格保密,没有有效地开展学术规范教育;虽然多数高校都规定了专家鉴定或学术委员会审核程序,但实践中却因操作程序不明确或时间有限而很少启用,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基本权益,也使该系统成为惩罚学生的“利器”。

其二,从适用对象看,多数高校将所有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纳入检测范围,部分高校尚未将硕士生全部纳入,这可能是考虑到两者培养目标的不同,也可能是基于现实条件的局限性。但还有一些高校将全日制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区别对待,让人有些费解。事实上,无论是《学位条例》还是《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在规定学位授予条件和授予程序时都没有对二者作出区分。当然,学校可以根据培养目标从不同角度对其学术能力进行考察,如更侧重实际运用能力的考察,但在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遵守上不应区别对待。

其三,从检测指标看,各高校的做法千差万别。从指标构成看,有的只采用单一指标,即文字重和百分比或文字复制比;有的采用双重指标,即重合字数和重合百分比。问题是多数高校在规定检测指标时并未区分不同学科,而只是在“实施办法”中规定统一的指标体系,并由研究生院在实施检测时统一适用于全校各院系的论文。这种无视学科差异、整齐化一的做法损害了学术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四,从操作程序看,因为论文“测谎仪”只是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辅助工具,所以其操作程序必须服从服务于《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整个学位授予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不能妨碍或者越过法定的学位授予程序。但从统计结果看,多数高校的规定都比较简单粗糙,尤其是在事前告知、预留修改时间、专家鉴定等方面。

总之,基于既要保护学生基本权利又要尊重高校自主权的原则,笔者认为宜采用行政指导这一柔性管理方式对论文“测谎仪”的使用予以规范。具体地说,可参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做法,由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主导部门,在总结经验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示范性的指导意见,对论文“测谎仪”的使用所涉及的基本方面作出原则性、灵活性的规定,各高校可参照该规定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至于这一管理方式能否产生效果,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所言,“尽管此种指导方式并没有拘束力和强制力,但由于行政机关在知识、资讯、资源、信用等方面的一贯优势,故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引导着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选择”,从而避免各高校“自说自话”所带来的混乱局面,使论文“测谎仪”这一技术手段更好地服务于论文检测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