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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如何处理学术腐败


2014年03月15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近年来,随着国内学术造假事件一再频发,学术腐败问题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如何惩治学术腐败、规范学术行为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学术腐败是全球性的普遍问题,世界各国均有发生,如美国贝尔实验室的“舍恩事件”、韩国首尔大学的黄禹锡造假案、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的雷诺考古造假事件等均属此列。当然,针对学术领域的这些不端行为,世界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其中有些经验值得国内学术界引以为鉴。

美国:重拳惩治学术腐败

和其他国家一样,美国也经常发生学术腐败问题,确切地说是“学术不端行为”,美国人对此定义为“在提议、开展和评议科研项目或报道科研项目成果的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剽窃的行为”。显而易见,这与国内通常所说的学术腐败均属同一性质。

为了防止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美国特别设立了“研究诚信办公室”作为负责处理学术腐败的专门机构。该机构隶属于“公众与卫生服务部”,负责调查和处理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中的不端行为,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通常而言,某单位接到学术腐败举报后,将会委托中立的第三方组成专门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按规定,一旦被认为有学术不端行为,造假者将限制参与任何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更不能在美国“公众与卫生服务部”下属的任何评审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任职。可以说,美国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方面基本坚持了“不护短、不手软”的处理原则,严厉惩治违反学术道德的当事人。而美国的高校对此更加严厉,对于经查属实的学术造假者,学校将采取减薪、降职、解除雇佣合同、取消招生资格、拒绝授予终身教授等一系列措施,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数年乃至终生不得申请研究项目。这些措施使得学术造假一旦被揭露,往往就意味着当事人身败名裂,将难以在学术界立足,代价相当沉重。

英国:依靠学者自律

英国在学术监督方面主要是依靠学者自律。目前,英国并没有设立专门负责处理学术腐败的官方机构,基金会、研究机构等科研投资机构和学术杂志是英国学术监督的主体。

科研投资机构和研究机构主要依靠内部准则,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进行内部处理。一旦学术腐败被揭露,当事人不仅会名声扫地,并且很可能无法再申请科研经费,对其学术活动进行釜底抽薪。

此外,学术刊物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态度也越来越强硬,陆续建立了由学术杂志编辑组成的出版道德委员会,针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剽窃、伪造和篡改数据等一系列不当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去信申斥、拒绝再接受过错方提交的论文、公开不正当行为细节等。当事人一旦被列入“封杀”名单,其发表论文的难度将提高,甚至被堵死路子,这是任何一个科研人员都不愿看到的后果。值得一提的是,英国高校为防止学术抄袭特别建立了“电子文库”检查系统,收集了海量的学术著作、书刊、论文等文献,对提交的论文进行逐字逐句的扫描对比,检查是否有抄袭行为,以此促使学生严格自律。

德国:依法治学

在德国,学术腐败行为不但会受到学术部门的纪律处分,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并且相关的法律条文不仅涉及民法,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德国学术界认为,学术腐败绝不世界各国如何处理学术腐败仅是道德问题,而且由于其与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关,因而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此外,德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也将剽窃、抄袭等不端行为视为学术大忌。

不论涉及什么人,学术造假行为在德国都要受到严厉制裁。比如德国国防部原部长古滕贝格就因其博士毕业论文涉嫌抄袭而引咎辞职。据德国两位法律教授指控,古滕贝格的博士毕业论文涉嫌抄袭,抄袭内容多为德国、法国、瑞士等国报刊上的文章,其中有些段落几乎相差无几,且未写明具体出处。最后由于司法机关的介入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德国拜罗伊特大学取消了古滕贝格的博士学位,古滕贝格本人也在艰难的处境下不得不辞去国防部长一职。

德国有一家享誉全球的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就明文规定,青年科研人员要想申请进入该会从事研究工作,首先要接受学术道德的相关培训。更重要的是,研究人员必须在一些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上签字,承诺相应责任以备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国:制度与道德并重

近年来,法国政府和科研主管机构在惩治学术腐败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在防治学术腐败和倡导科研诚信方面均有所建树。我们从法国“国家科研中心”和“法国健康医学科学院”的官方网站可以了解到,法国的学术腐败现象主要包括伪造科研数据、抄袭他人成果、篡改科研结论、科研成果公布中的虚假问题等。

法国主管科学与技术的“部际委员会”规定,各科研机构必须建立科研伦理委员会,以对科研人员的研究活动进行监督。此外,法国“国家科研中心”是科研人员最为集中的机构,也是最早建立科研伦理委员会的学术机构之一。委员会成立之初就根据章程制定了科研人员应遵守的科学伦理相关条例并由其负责解释,规定了科研人员在专家鉴定、科研结果评估及开展科研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但委员会不负责处理具体舞弊个案,只向机构领导提出建议,供决策部门参考。

法国“健康医学科学院”与“国家科研中心”一道在倡导科研人员诚信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早在20世纪末,该研究院就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着手制定了详细的科研廉正的报告,其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借鉴了美国科研机构的经验。研究院特别设立了科研廉正委员会,并任命科研廉正代表处理日常工作。此外,委员会还设立了9名大区调解员,处理各地区的相关事务。廉委会的工作原则是:接受有关科研舞弊的申诉报告,并在保密前提下开展调查,如结果属实,则以地方处理、专家鉴定及深入调查的三步做法开展工作。可以说,法国的学术反腐与科研诚信建设十分重视制度建设与道德教育同步进行,促使科研人员加强自律,有效地减少了学术腐败行为。

俄罗斯:注重制度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俄罗斯政府对很多职位提出了学历要求,倒卖假文凭现象逐渐泛滥。日益严重的学术腐败现象引起了俄罗斯教育和科学界人士的普遍担忧,并将这种行为比喻成“定时炸弹”。为了防治学术腐败问题,俄罗斯相关部门近年来加强了制度建设,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将学术机构与行政机构分离。如此一来,在学术研究课题的整个评审过程中起核心作用的是学术机构而不是行政部门,从而为杜绝学术腐败在源头上筑起了一道制度防火墙。二是设立专门的学术监察机构。俄罗斯联邦教育部下设最高俄罗斯知识产权署、学术鉴定委员会和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这些机构对不正当的学术行为都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俄罗斯最高学术鉴定委员会对论文著作评审规范、学位论文著作写作规范、学位论文鉴定与评奖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在实行基础性研究的招标和评估方面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既可发挥防范监督的作用,又有利于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三是严厉追究违规者责任。近年来,俄罗斯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后具有很强的严密性,涵盖了从各个层面惩治伪造、篡改、剽窃等学术腐败行为的具体措施,对学术腐败行为和处罚方式均有比较详细的法律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