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14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一、我国的学术造假
(一)我国学术造假的现状
学术的意义,不在对知识量上的超越,而在知识质上的推进。真正的学术研究,需要更新知识、创新思想、发展理论,这才是学术的价值所在、生命所系。然而,当前造假之风愈演愈烈,什么都可以出现“造假”现象,就连自古以来被世人称道的知识分子们也开始造假,于是神圣的学术殿堂也走向“造假化”:原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陈进换个LOGO就成“汉芯一号”;原同济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杨杰将他人论文和课题列入申报博士点的材料中;原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胡兴荣严重抄袭复旦某博士的论文??从不断涌现的学术造假事件可以看出,在我国整个学术界,造假、剽窃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二)学术造假的危害
1、学术造假严重阻碍了国家学术事业的发展。学术造假主要是通过粗制滥造、自我重复、假冒伪劣、抄袭剽窃等手段制造出所谓的学术成果,显然仅是在重复前人的知识,只有量上的超载,没有质上的推进,这种的泡沫学术不仅不能提高学术水平,并且还会妨碍学术自由和创新,从而最终严重阻碍了学术繁荣和发展。
2、学术造假严重妨碍了社会科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得以不断发展必须依靠在原来的科技基础上不断创新。然而,在不断重复抄袭和剽窃的造假风气影响下科技创新如何能发展呢?如果任由这种造假风气蔓延,牺牲掉的不仅是一个两个专家、学校的声誉,而是整个国家与民族的整体科学事业发展,更影响到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
3、学术造假严重危害了社会风气。表面上,学术造假事件是一种简单的抄袭或伪造学术的问题,似乎仅仅在学术范围内产生影响,对社会没有产生直接的危害的。但事实却恰恰相反,学术造假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假冒伪劣”,学术造假是最大的不诚信行为,败坏了学风文风,导致学术道德沦丧,它不仅是学术、文化公害,将会对社会产生全方位的影响,甚至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体系。
4、学术造假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学术形象。韩国克隆先锋黄禹锡造假事件一被媒体披露,不仅他从民族英雄沦为国耻,他的国家立刻招来世界舆论的谴责,而我国的上海交通大学汉芯造假事件也同样让国家蒙羞。据统计,我国每年发表的论文数名列世界前列,但被国际学术界认可的成果乏善可陈。
二、我国学术造假原因分析
无可否认,学术造假对个人、社会、国家将造成致命的威胁和损害,但同时学术造假本质上又是社会各种腐败现象在学术上的一种反映,因此,造成学术造假滋生的根源是非常复杂的,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追寻学术造假的原因。
(一)功利原因
学术界本应是一块探求真知的净土,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在巨大的市场经济诱惑之下,在道德和信仰等约束力量逐渐淡化的过渡型社会中,人们对于名与利的追求欲求无限制的膨胀,这种个人学术研究功利化就是产生学术造假的根本原因。学术研究功利化是指一些学人的学术活动主要和间接的目的是为了捞取功名和其他利益,采用商业化的手段运作学术成果。由于他们急功近利的价值取向,为了赢得社会和学界的认可,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被弃而远之,只要能提高自己的学术地位和带来荣誉,就不择手段地大肆剽窃他人成果。学者这种道德滑坡,伦理缺失,自律放松,要求不严,造成学术造假活动的日益猖獗。
(二)制度原因
造假、腐败这种行为在各行各业都有发生,但一而再、再而三地在学术界出现,这就说明相应的管理措施、制度建设跟不上。可见,目前我国的学术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学术管理体制行政化。我国现行的学术管理机制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行政式管理模式,对学术成就的评价集中表现就是僵化的量化评估,在学术奖励、职称评审等活动中普遍存在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重奖励轻实用,这种评估机制以及单一的效益驱动模式,使更多的学者着力追求立竿见影而不是有创新性的研究。我国学术上这种行政式的量化管理模式从总体上阻碍了我国科研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刺激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2、学术评价体制不完善。学术评价活动本应是客观、公正、公开的评价活动,但近年来,被引入到复杂的人际关系领域,偏离了正常的学术评价的轨道。具体表现为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是不管学术本身怎样都极力叫好,毫无“评”可言;另一种则是随意批评或借学术批评压制别人,挟私报复。这些挟带着浓重私人感情色彩的评价背离了学术批评的初衷,也常常使学界陷入混乱和纠缠之中。
3、学术监督制度缺位。目前我国对学术问题揭露不及时,防范制止不力,学术监督制度严重缺位,使得很多学术造假现象难以得到有效识别。就日前曝光的学术抄袭、剽窃行为来看,绝大多数并不是国家的监察机构来查处的,而是由相关人员或被侵权者,或民间极个别的打假者揭露出来,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我国学术造假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但这种非常严重仅是在没有得到充分揭露和曝光之下统计出来,又难以被发现又惩罚很轻的学术违规行为,显然,其所付出的成本远低于造假所获得的收益。
(三)处罚原因
从法律的视角看,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系统的惩治学术违规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预防办法,对当前蔓延的学术造假的多层面现象没有具体的、全面的、可供操作的条文。虽然由教育部正式发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使我国学术“打假”有规可依,但该规定力度很小,普遍接纳程度不高,处罚羞涩,影响面窄,对学术造假者几乎没有法律应有的强制性约束力。
目前,我国对学术造假的处罚相对一般造假而言简直就是微不足道,一般是对相关者的惩处也多以批评、教育或者扣发奖金为主,最严重的莫大过科技部介入调查,最后也仅仅是造假者撤职收场,无法对学术造假者形成足够的威慑。
三、杜绝学术造假的对策
学术造假主要针对的是学术问题,但其所带来的危害和对创新精神的影响绝对不可低估,必须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杜绝学术造假。但因为学术造假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造假,不能简单地把打击社会其他领域造假的办法完全照搬过来,针对上述所分析学术造假产生的原因,杜绝其必须要从自律、他律、法律三个方面出发,形成“自律-他律-法律”三位一体的“三律制约”,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一)自律
学术造假首先是造假者的道德品质问题,所以关键是要提高广大学者的学术道德水平,杜绝学术功利主义的蔓延。首先,规范学者的道德必须要有相应的学术道德规范作为引导,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全社会通用的学术道德规范。另一方面,高等学校、行业协会、专业学会需要广泛开展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包括学术规范知识、知识产权知识和学术道德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倡导学者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加强自律,营造健康的学术环境让学术界、教育界成为国人的一块精神园地。
(二)他律
1、改革学术管理机制。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田松撰文指出,制度建设莫过于恢复学术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把学术管理从日趋严重的行政化中解脱出来。因此,改革学术管理机制,当前最关键的是改变当今只重形式和数量的管理模式,转为重质量和内涵,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学术质量评价体系。日前,国际学术界比较流行的是科研计量评价法。依据这种评价方法,评价一篇学术论文、论著的质量可以依据两个核心指标:论文被引用次数、影响因子。即在一定时期内,在同类成果中,某项成果被引用的频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学术成果的价值和影响的大小。论著被引用次数越多,价值越高。
2、建立独立的学术评价体系。(1)引入评价机构或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学术活动的专业性和高深性决定了评价主体不应是普通人,而是由本行专家组成的评价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首先要建立遴选专家的科学合理制度,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才有资格当评审专业:专家必须是同行;专家必须有一定的权威;专家必须要有较好的道德素质。同时通过实行匿名评价、回避制实现学术评价的公平、公正和公开。(2)建立公示制度和异议制度。在学术评审中,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对评审过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公示,增加评审透明度。同时,在评审前后均可提出异议,接受公众举报,查处违反学术道德的一切行为。(3)建立责任制。目前我国存在很多不完善的体制,主要原因是出了问题,责任由集体承担,也就是全部人来承担那等于是没有人要承担。因此,无论是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对其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责任明确化有助避免学术评价中经常出现的顺水人情、敷衍塞责现象,迫使有些人不敢再滥竽充数。(4)确立学术批评的地位。学术界要想解决学术不端行为,要有充分的学术批评空间,要建立健全良好的学术批评气氛。学术批评是学术领域中用来开展学术商榷、学术指谬、学术反思和思想批判的一种促进学术繁荣发展的学术活动形式。因此,在学术界中实行学术批评应以坚持科学精神为基础,用平等真诚的态度,以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客观、全面与准确地评议和批判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
3、建立健全的学术监督机制。(1)成立专门机构。例如美国的研究诚信办公室、丹麦的反科学欺诈委员会,它们的任务都是专门制定、宣传、执行有关学术规范,监督检查各种学术腐败防治情况,受理并调查学术违规举报,处理学术违规人员。我国也应该建立类似的专门机构,例如科研真实性稽查机构,还可将这一机构与教育部门的监察机构合并,扩大其职责和职权范围,使其能很好地履行学术监察之责。(2)拓展其他监察渠道。主要包括加强学术活动的舆论监督在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上定期揭露和曝光学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社会重拳出击,共同打击学术造假行为。
(三)法律
1、出台适用全社会、具权威性的《学术规范》。由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这一规范条文显然还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威性。针对学术造假的危害性大和范围广,建议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出台针对全社会通用的《学术规范》,全面而具体地规范学术活动,包括规定学术从引用、发表、出版、评审和责任等。
2、明确法律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令行禁止。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造假行为有一些规定,但至今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只有加大惩罚的力度,当收益小于成本时,这种恶劣的造假风气才能得到遏制。因此,法律对具体造假行为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学术造假的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