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4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教授、院士这些头衔是经过非常严格的评审程序评选出来的,是其行业的权威和精英,这些头衔也都代表一定身份地位、然而,享受着社会特殊信任和国家荣誉的人,发生学术造假行为,甚至涉嫌骗取教育或科研资金,极大地伤害了公众情感、为此,我国法律应当对学术造假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关于学术造假者应如何定性处罚,成为法律人士应该关注的话题,即造假行为是民事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涉嫌诈骗罪,还是另行归罪即学术造假罪定性处罚,尚需进一步探讨。
(一)学术造假行为可以构成民事侵权
如果学术造假牵涉到侵权,但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著作权人可以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是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是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是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是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是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是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是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是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而学术造假的行为表现为:学术造假者出于完成工作学习及相关任务等目的,有的尽管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或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但在学术研究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在引文中未注明作品来源等行为,不具有严重后果的,学术造假者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学术造假行为可以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如果学术造假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严重社会后果,不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来调整、即使没有直接受害人或直接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司法也可介入,相应司法机关可以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所谓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详见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不难发现,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但是,学术造假的行为,不非完全为了以营利为目的,就如浙大、论文造假事件若学术造假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剽窃抄袭等方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即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学术造假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
黄禹锡事件,韩国检察机关指控他在干细胞研究中犯有欺诈罪侵吞财产罪和违反生命伦理法等罪名提起诉讼相比之下,我国对于学术造假的行为显得温和得多,这样自然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更不会对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人进行制裁行为人学术造假行为的目的是骗取国家经费、(国家财产),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可以按诈骗罪处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元为起点但是,对于未达到、元,具有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每年国家投入大量教育和科研经费,却因造假者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获取财物,然真的学术成果没有出来,却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笔者认为,如果学术造假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教育和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应按诈骗罪论处。
(四)将学术造假行为另行归罪即学术造假罪
学术造假的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两者主要区分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后者是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其次是客体的不同:前者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后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对于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学术造假到目前为止,这类事件进入司法程序的还没有先例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从其危害后果上看,比其他的财产犯罪危害性更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属于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我们有必要对学术造假的行为予以定罪,学术造假罪应置于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侵犯著作权罪为此,建议在刑法第217条规定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17条之一,并从侵犯知识产权罪独立出来定学术造假罪所谓学术造假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为牟取工作岗位职务名誉通过评估等非法利益,进行学术造假,情节严重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
(五)学术造假罪的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次要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进行学术造假的行为,即实施了在学术研究(包括课题申报科研活动成果报告学术出版等)和学术评价(包括学术评奖与认定学术评价学术争鸣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活动中采取的种种非理性和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剽窃抄袭伪造或篡改数据挂名一稿多投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以牟取工作岗位职务名誉通过评估等非法利益为目的;
学术造假的现象已经严重地影响危害社会秩序我们有必要制止这一现象泛滥,这需要在今后的学术研究过程,学者不仅要严格要求自己,不因个人的私利而进行学术造假与此同时,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打击学术造假的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把学术造假纳入法律的范围,以求净化学术土壤,提高科研学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