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9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量上的判断还应辅之以质上的衡量才能是合理的。依此原则,在科技论文抄袭行为的界定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正确区分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我国过去曾规定合理引用他人作品不能超过自己作品的10%,在实际操作时发现这一严格的“数量”界定在许多情况下不完全合理。鉴于此原因,在1990年颁布并于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随后出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没有给定“数量上的界定标准”。目前,出版界在抄袭行为界定上通行的数量标准是:待判断作品中与原作品文字重合度不超过待判断作品文字总量的30%。再结合“抄袭”概念中“基本内容”这一关键词,实践中需要编辑谨记“重复率不等于抄袭率”。
(2)正确区分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判断抄袭或引用不适当, 一定要以确实使用别人作品为前提, 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 能证明两部作品相同部分纯属巧合,则不能认为是抄袭。另外, 就主观方面而言,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 都可构成抄袭或引用不适当。换句话说,抄袭行为与引用不适当行为都不以故意为主观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