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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法律救济之初探


2013年11月11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近来,世界各国不断爆出学术不端行为的丑闻。学术不端行为时而发生,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学术不端事件层出不穷。我国多所乃至著名的科研机构相继卷入学术造假事件。关于学术不端、学术腐败、项目造假、论文抄袭等的举报和揭露不胜枚举。如浙江大学副教授贺海波“剽窃论文案”,最终被开除出教师队伍;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血液病研究所所长黄晓军被指“剽窃、造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海南大学学科带头人王凤阳被举报“学术造假”等。

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以个别学者的不道德行为,影响了学者们在公众心目中高风亮节和高尚道德情操的形象, 破坏了学术界的良好声誉,玷污了真正学术造诣者的灵魂。个别害群之马,把一方纯洁而圣灵的净土严重污染。在现实经济利益乃至物欲的驱动下, 以学术成果为考核重要指标而不断引发的学术不端行为, 势必影响真正创作与深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阻碍科学的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一、学术不端凸现法律问题

(一)何谓学术不端

毋庸置疑,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首先应当认定其是一种已经发生了的事实行为。然而,究竟该行为仅仅是一种违反伦理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职业行为, 还是一种违反一般部门法例如民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抑或是一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犯罪的事实行为? 笔者后面还有较为详尽的分析。在此首先要讨论的是,学术不端行为在一般意义上的界定和在学界中的定性。2004年我国科协“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列举了7 种学术不端行为。2006年我国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了6种学术不端行为,将其界定为“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1988年美国《联邦登记手册》将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为“编造、伪造、剽窃”的行为,或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和报告结果中所实施的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统一定义,将其主要限定为“捏造、篡改、剽窃”三类。

(二)学术不端凸显法律问题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现行对策研究,主要是从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模式, 包括管理主体与管理手段等方面来论证的。然则,学术不端不应仅仅限定在道德领域里讨论。学术不端往往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因而学术不端行为引发更多的是法律问题。特别是在营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氛围进程中,对于法律概念下的侵权行为,更应注重以法律思维的方法来论证和解决。而如果仅仅以行业纪律相约束,或以道德领域的谴责来应对,显然力度不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渐趋形成。学术不端中的“剽窃”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窃取,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既可能有对他人人身权的侵犯,亦可能有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无论是对人身权的侵犯,还是对财产权的侵犯,都受现行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如果该学术侵权行为超过一定的损害限度,造成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严重后果,亦应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二、学术不端之法律救济

由于学术不端可能引发对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侵犯,从而引起对自然人姓名权或法人名称权的侵害,所以,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对因学术不端而引发的人身或财产侵权采取法律救济的办法进行。而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因学术侵权导致重大损失的,可以报案,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处理。笔者在此仅列举以下几种情况, 可依现行法律进行调整或规制。

(一)侵犯署名权。亦即侵犯了自然人的姓名权或法人的名称权,可以按侵犯姓名权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停止侵权之诉;

(二)侵犯财产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盗窃行为。因为剽窃别人的文章是盗窃他人的智力成果,亦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如果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小,不会构成犯罪,可要求赔偿损失;

(三)对于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的法律特征的,则可触及刑律;

(四)对于学术不端存在欺诈或造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亦可构成诈骗罪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然则,由于学术自身的特点极其复杂,且往往深奥难以理解,在司法实践对于是否侵权之准确定性,在我国现行司法运营机制中,无论是司法定性还是定量,操作起来尚是一件难事。像国外立法比较成熟、技术又比较先进的国家,可以依靠良好的科技规划制度、先进完善的科技评价体系加之比较科学的评价方法来进行规制, 以达到防止科研舞弊、抵制学术不端的目的。

三、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设立学术侵权制度

首先,可以将“可以独立从事学术研究”规定为社会公民的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从而将学术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作为社会公民的一项独立权利在立法中加以认定。当然,在《侵权责任法》刚刚出台不久的现行阶段,可以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学术侵权的性质、内容、情节等加以界定,用以指导各地法院办案。

然后,对于学术不端造成的侵权案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门提起公诉。如果因学术不端,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将构成盗窃罪。这其实是相当于对盗窃罪作了扩大解释。在未来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作出相对独立的规定,有利于法院对该罪名的准确定性,也更使判案有据。对于因学术不端而导致的重大学术侵权案件,需受刑法规制的,公安部门亦需介入,以调查取证。

当然,为避免刑法的打击面过宽,对于情节有一定的严重性而又不是特别严重的学术侵权行为,可以按数额规定为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举证部分由自诉人自行举证。

(二)设立权威的专门鉴定机构

我国目前虽有一些管理机构对学术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但大都是一些行业组织,出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经济利益方面的驱动和唆使,影响了其职能的正常发挥。而且,行业管理组织所实施的管理力度,最多也只能是进行一些纪律性的管理和约束;而对于赔偿、调查取证等属于司法部门行使的权力,行业管理组织因缺乏相应的执法权而无法从重打击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可能产生民事或刑事责任的学术不端行为,建议设立权威的专门鉴定机构,首先鉴定其行为之法律性质。

第一、可以借鉴工伤、伤残鉴定机构的作法,设立学术不端或学术侵权的鉴定机构,用以鉴定某一行为是否是学术侵权行为,从而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依据。

第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需要,在公安部门设立专门的学术侵权犯罪科或专业的专兼职办案人员,用以接待或受理对学术侵权进行的报案或举报。

第三、借鉴国外的先进作法,设立诚信研究办公室,专门负责学术侵权的定性,接受侵权人的自我辩护和权利纠纷人的双方辩护与交锋。

四、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不应仅仅限定在违反职业伦理道德的论域内论证,更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其进行定性和规制。学术不端行为,不应仅仅是行业内的一种不光彩行为, 更有可能构成法律框架内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违法,就需动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亦需对无辜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学术不端,不能仅仅以道德谴责、纪律处分了事,也不能仅仅依靠政策或奖惩制度对其实施遏制。如果学术不端构成侵权,则按现行法律之相关规定,对其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或支持受害人之民事索赔,以正社会靡俗之风,既有助于行业管治,更是维护社会正义之必要。时下,有学者认为,要遏制学术不端及避免处理方式的异化,需构建学术共同体,寄希望于靠以成立专门学术管理机构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规范;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成立各级“学术不端行为惩戒组织机构”。然则,法治社会的内在涵义,需要公民守法意识不断提高,自觉守法;需要相关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并在实践中有效运行。凡属于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的事情,必须依法行事。我们反对“法律万能论”,不提倡法律工具主义之泛滥, 随着技术检测手段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特别是各种学术不端检测软件的出现,有效地治理了学术界的不端现象。学术不端行径将不敢轻易尝试。网络监督的盛行,愈来愈彰显出强大的监督力量,使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不得不隐身和遁形,直至消失。每一起学术不端案例的有效处理与法律规制,都对学术不端行为制造者起到了威慑作用。这既是对学术理论界不端行为的治理回应,也是法律实务界对民众权益的有效保障。通过行业治理与法律规制,必要时发动受害者进行举证维权,甚至启动刑法保护机制,以平衡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公平与正义,从而推动学界学风的良好运行,作出更多的理论成果,以更好的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