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0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制度缺陷是学术不端行为出现的主要原因。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频发,道德诚信约束的局限性尽显,法律法规应作为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手段。我国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立法存在着立法层级较低、相关规范存在冲突和立法空白、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应建立健全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体系,制定《科研诚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学术不端行为的违法成本,完善学术诚信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程序,保障我国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科学研究是推动社会不断前进的动力源泉,但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违背了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也使我国科学研究工作陷入一场诚信危机之中,损害了我国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因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专业性及隐蔽性等特点,故传统的道德、教育等防范策略与手段的效果已不明显,必须采用法律、经济等综合措施加以防治,逐步形成以法律规制为主、多手段相结合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综合防治机制。当前,学术诚信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为有效遏制学术诚信危机,学术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有关方面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学术不端行为仍屡禁不止,本文就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展开探讨,主张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弥补现行学术不端行为规制措施的不足和漏洞,以期对健全学术诚信监督管理制度、打击学术不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有所裨益。
一、学术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制度缺陷是学术不端行为出现的主要原因
学术诚信是指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保证科研过程及结果真实、有效。“学术不端行为”则是用来概括在科研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学术问题,伪造数据、科学欺诈、论文造假等均被涵盖其中。在我国,长期存在学术管理导向失误、学术评价体系不合理现象,学术考核标准相对单一,比如学术成果评价、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过程中,衡量标准就是论文、专著的数量,授课完成情况等,概括来说就是重数量、轻质量,重短期、轻长期;加之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浮躁的社会风气不断冲击着每一位科研工作者,难免造成学术研究功利化,客观上助长了学术不端之风。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活动主体在动机与目的或者意图上带有明显的主观功利倾向性。大多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活动主体是为了提升个人的声望、名誉和地位或者满足个人的某种心理和精神需求,更有一大部分是为了追求获得各种科研资助经费、物质成果奖励甚至是通过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
除此之外,我国的科研管理体系也不完善,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高校和科研单位虽然都建立起了一整套学术管理制度,但不少制度已经过时,特别是所有管理制度都是根据自身状况制定的,在具体内容和处理方式上千差万别,尚无统一的标准,很难适应科学研究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缺少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专职从事学术监管方面的工作人员,监管力度不足,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网络监督也亟待加强。应当说,学术管理制度的缺陷已经成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推手。
(二)学术不端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
学术不端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行为主体所从事的多是本专业领域较为前沿或深入的研究,不仅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带有极强的专业性,同时用各种文字上的方法加以巧妙地掩盖、隐藏,短时期内难以被公众所发现和揭露。即从学术不端行为的最初实施到其最终被揭发,中间有着一个相当长的潜伏期。学术不端行为是多方面、多层次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等外部环境因素造成了学术不端行为成因的复杂性。所以,学术不端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如损害科研诚信、破坏科研环境、扰乱科研秩序等;从长远来看,学术不端行为导致我国的学术研究水平大滑坡,对国家科教兴国战略造成威胁,影响科技创新,妨碍社会进步,增加社会经济管理成本,甚至还会影响国内学者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当学术失范治理不力时,博弈均衡的败德行为会逐渐为人们所认可。也就是说,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持续影响下,学术不诚信会变成学术共同体的行为标准。
(三)道德诚信约束存在局限性
第一,道德诚信教育缺失。我国的现代大学制度确立较晚,加之我国的高等教育偏重于科学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学术道德的培养,科学文化传统和学术荣誉观还未能深人人心。没有形成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的社会土壤,难以在广大科研工作者心中筑起一道学术诚信的“墙”,也就失去了抵御学术不端行为的第一道防线。
第二,道德诚信约束的局限性。首先,缺乏统一的诚信标准。中国传统的道法诚信是自然经济和家族社会的产物,主要适用于相对封闭的朋友和熟人之间的社会伦理关系,难以适应现代社会人的广泛的交往与合作关系。诚信标准在不同的人群和不同的地域有较大差别,并不具有普适性特征。其次,传统的道德诚信对人们在学术行为中的约束作用是有限的,如果缺乏正式规制的刚性制约,仅凭借传统文化形成的诚信道德标准去引导人们的学术行为,效果十分有限。
因此,制度缺陷就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加以弥补,构建以法律法规为主体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治理机制,就成为当务之急。尽管有学者认为:“治理学术不端,法律能起的作用有限,甚至不如双方订立的合同有效,不能寄希望于出台一部甚至多部法律,相关问题就会自动解决。解决学术不端问题,只能从学术系统内部人手,即从学术体系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人手。”_2 也有学者认为:“诉讼对于整治学术剽窃,当然会有一些作用,但作用相当有限。” 但是,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法律当然对其具有适用性,并且,法律还应当是主要的规制手段。有学者就认为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规范学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少之又少,正是这些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为学术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有学者借鉴美国经验,认为应用制度和法律的形式来规范诚信行为,将学术诚信列为学术研究人员需要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或制度,使其具有不可任意变更的强制性和约束性,那么学术研究者就会对此存在一种天然的敬畏感而不会轻易触犯它。
二、现行学术不端行为法律规制措施的不足
(一)立法层级较低
我国的法律位阶自上而下分别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四个层级,近年来,为了建立学术诚信保障体系,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23部法律和部门规章,其中教育部2009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第一次明确地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界定和分类,并且为各高校和科研机构查处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指导意见。此外,教育部还制定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科技部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科学技术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也出现了相关规定。
可以看出,目前有关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各项指导意见主要由教育部、科技部制定颁布,应当属于部门规章这一层级。这些法规与政策的出台,为规范学术行为、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这些指导意见更多的是为各高校制定各自的学术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提供依据,缺乏统一、明确的监督办法、惩处机制,立法层级较低,导致处罚力度不足。
(二)相关规范存在冲突和立法空白
现行法规和指导意见存在许多过时或者相冲突的条款,学术诚信相关立法大多是在1961年至2009年之间制定的,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跨度,我国的科研模式、立法部门的出发点都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很多条款和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科学研究工作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和规定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因此,亟待对这些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系统的修改和整理。
另外,科学技术和科研水平的快速发展,导致无法可依的情况越来越多,例如,在高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风险投资、知识产权的网络保护、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治方面,都需要及时出台法规予以应对。我国对学术研究的规范,长期以来都是以学者的道德自律为主,成文的规章制度较少。虽然2004年后,教育部陆续出台了若干规章,以加强学术诚信机制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但规制的范围基本限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
(三)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规章多是原则性条款、指导性意见或是宣誓性条款,较为模糊和笼统,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给法律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影响了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效果。因此,应当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内容涵盖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针对此类行为的基本处理程序。并突出统一规范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要求各部门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与措施,形成健全的学术诚信法律体系,确保尺度统一,有章可循。这也是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学术诚信制度领域通行的做法。
三、学术诚信法律保障措施的构建
基于上述认识,对现行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并根据实际需要上升到国家层面尽快制订并实施新的相关法律势在必行。从而以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以国家强制作为保障,弥补道德责任在约束学术诚信问题上的苍白和不足,使行为主体在其学术活动中充分考虑到不端行为带来的惩罚后果和要付出的沉重代价,荡涤学术界的不正之风,维护学术的尊严与神圣。
(一)制定《科研诚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科研诚信法规,大多是针对科研活动中的某些问题制定的暂时性的应对方案,缺乏全局性、长期性的考虑,难以适应科研工作的发展需要,所以应当尽快制定具有权威性的、全面性的《科研诚信法》。
笔者认为,《科研诚信法》的内容应包含:学术诚信的内涵和要求;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和认定标准;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方式及处罚标准;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在监督管理学术诚信问题方面的责任划分和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后申请复议的条件、程序等六大方面的内容。教育部2009年颁布实施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已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处理方式及宣传教育作出了规定,可以作为制定《科研诚信法》的重要参考。具体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首先,明确、细化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同时对于新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方式加以认定,弥补法律规定的空白;其次,制定细致的惩处方式,并指定合理的处罚区间,便于学术诚信监管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再次,清晰划分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在监管学术诚信问题时的责任,防止出现权责不明、职权混乱、互相推诿的情况;最后,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监管复议程序,确保学术不端行为的裁定真实有效,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监管机构滥用行政权力,伤害科研工作者的利益。
在制定《科研诚信法》的同时,还应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对实验操作、数据管理、原创作者与出版、导师与研究生科研成果界定等方面作出详细的、全面的规定,以适应不同学科、不同层面的适用需要,形成以《科研诚信法》为核心的,体系健全、有效预防并能及时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机制,同时做好与学术规范的衔接工作,使整个学术诚信监管系统能够稳定、高效地运行。
(二)提高学术不端行为的违法成本
我国现有的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方式和力度都很有限,面对很多给国家和高校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学术不端行为,缺乏更为严厉的制裁手段。违背学术诚信的法律成本不高,惩治力度不强,才是造成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虽然学界普遍认识到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治力度不足,但在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学术诚信问题的规制时还是遇到了重重阻力。我国长期将“德治”置于“法治”之上,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观念根
深蒂固,加之科研工作带给公众的是崇高神圣的形象,很难将科研工作中的不端行为同违法犯罪联系起来,给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法律化带来了不利影响。
笔者认为,学术不端行为治理问题可以借鉴“酒驾人刑”的经验。由此可见,法律在保护正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起到了震慑、警示和教育的功能。因此在规制学术诚信、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过程中,要运用好法律这一有力武器,提高学术不端行为的违法成本和法律代价。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第一,在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和论证中,负责人、评审专家如果出现徇私舞弊、违规评审的情况,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参照刑法有关渎职、玩忽职守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对因学术不端行为造成的实验失败或无法完成科研成果导致科研经费流失的行为,贪污、挪用、虚报、截留科研经费的行为和违法使用资金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可在《科研诚信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参照刑法有关贪污贿赂、挪用公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条款追究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
第三,对于抄袭,剽窃,伪造篡改数据、文献,一稿多投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在制定《科研诚信法》时,结合《刑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一整套监督处罚体系,使《科研诚信法》的惩处范围能够全面覆盖学术不端行为的七大类别,避免出现法律空白,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四,丰富和细化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方式,以适应处罚不同种类的学术不端行为的需要。除了现已存在的处罚方式,还应该设立“科研禁闭”制度,禁止学术不端行为主体在一定年限内从事相关科研活动,等同于剥夺了相关责任人的从业资格,并可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是否初犯等因素裁定行为主体禁止从业的年限长短。
(三)完善科研诚信相关规范执行程序
加强学术诚信的法律规制,是为了维护科学的严肃性,为科研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所以学术诚信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区分正常的科学实验风险,避免行政权力对科研工作的过度干预,严格区分善意举报和恶意诬告,避免权力滥用。同时做到依法裁判,保证学术诚信监管机构不会因为外界的压力和干扰,而对处罚结果产生影响,切实维护科研人员的利益。我国目前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主要采用成立专门调查小组的方式,调查处理的过程还做不到公开透明。
笔者认为,要保证监管机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陪审制度,组成公众评判团队,在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时,由学术不端行为监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随机选定15—19(奇数)人,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监管机构做出的认定和处罚裁定进行表决,只有过半数通过裁定才能生效。评判团队应该由高校教师、科研机构工作者、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和法学专家按照特定比例构成,以求通过不同群体的客观判断来保证裁定的公平公正。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制,既可以彰显法律约束学术诚信的威严性,又能对那些“学术机会主义者”进行有力威慑,也对从事科研工作不久的新人起到了积极的教育作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学术荣辱观,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单一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学术诚信是不够的,只有深入地理性认识学术不端行为,以法律为强大后盾,运用科研管理、学术道德教育、科研自律和媒体监督等多种手段,从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人手,惩防并举,维护学术诚信,才能推动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