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07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摘要:高校人文社科领域学术不端行为频发,暴露出我国在学术不端行为方面存在着立法和司法实务上的诸多问题。如何理顺”-3前法律法规混乱,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从根本上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
学术不端行为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的学术腐败行为。高等学校历来均肩负着教学——科研——服务三大职能,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主体之一,高校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的助推器和智囊团。近年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不端行为频发,甚至有学者称,在中国所有高校均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文章拟围绕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不端行为法律规制展开论述,尝试整合当前国内能涉及到该主题的各个法律法规,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找寻规制高校该类学术不端行为的途径。
一、我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基于人文社科领域和高校科研人员的特殊性,我国规制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的规定较为庞杂,实践中操作难度大2004年,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一次明确提出学术不端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概念,但如何适用、适用何种法律、承担何种责任并未做出具体规定。2006年,教育部在《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直至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09年,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问题是该通知中提到的“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仍然是原则性规定,触犯国家哪部法律?由谁负责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触犯的是民法,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将学术不端行为人扭送司法机关?如果触犯的是行政法,该通知第四条则应规定行政处罚,而非仅仅是行政处分。如果触犯的是刑法,则触犯了刑法的哪项罪名?我国实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当前刑法可有“学术不端行为罪”?201o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实践中适用于何种学术不端行为,尚需进一步明确。
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
鉴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等不同,应当分别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等立法构建多元化的法律规制体系。笔者认为,对于高校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依据其程度的轻重、涉案金额的大小和社会影响的大小,区分为轻度学术不端行为、中度学术不端行为和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三个层次,以方便适用不同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对于三个层次的划分,应依照情节轻重、涉案金额大小和社会影响大第三人不知对方对标的物无处分权。需强调的是,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此时善意的准据点原则上以法律行为发生时受让财产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善意的判断需考察受让人的注意义务,一般认为,应斟酌当事人、标的物的价值、交易场所、交易时间、推销方式等因素综合判定。第四,转让的机动车已完成交付。作为机动车来讲,完成交付即机动车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此处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未完成交付,不得主张机动车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一)对于轻度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轻度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社会影响较小、涉案金额较少、尚未触犯法律的行为。当前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法规和通知等都将行政处分当作第一处理对策。首先可依据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处理,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其次,可依据教育部2009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文件进行处理,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我国行政处分的形式共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每个行政机关都可以行使这8种形式的行政处分。对于行政处分,受处分者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对于中度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度学术不端行为指大范围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构成对他人权益侵害的违法行为 中度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理应由民法加以调整。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曲艺作品、电影作品等均属其规制的范畴。而上述类型,均归属人文社科领域,是人文社科领域学术不端行为所经常侵犯的对象,理应由《著作权法》加以调整。《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要停止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以上三条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对于特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做出了较为详实的分类和处罚措施,尤其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裁定标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三)对于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指那些严重剽窃或抄袭别人成果,骗取科研经费数额巨大,社会影响大的行为。与中度学术不端行为依据民法进行规制不同,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主要依据刑法来进行规制。虽然各种法律法规一般都有“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法中并无相关罪名。导致现实生活中众多的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因缺乏立法规定,无法依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定罪量刑。而刑法规制显然对于遏制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有很强的震慑作用,在刑法中特设学术不端行为罪就显得尤为必要我们可将学术不端行为罪定义为:教学人员、科研人员或者机构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以获取科研立项、论文发表或科研基金为目的,捏造、篡改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挪用科研资金,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情形,情节极其严重的行为。与其他刑法罪名相比,学术不端行为罪有以下特点:
1.本罪的客体是科研立项、科研基金和国家的科研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教学人员、科研人员或机构在科研活动中,捏造、篡改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挪用科研资金,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情形,情节极其严重;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教学人员、科研人员或者机构;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基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特殊性,其刑罚不应规定太重,可单处一定的罚金;或定罪判刑,并处一定罚金;也可定罪免刑,缓期执行,并处一定罚金。诚然,法律的主要功能就是调整人的行为,调整各种利益关系,预防和制裁犯罪。依据法律对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规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所需,除了要加强道德层面建设外,更重要的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完各的法律制度来指导广大科研工作者的行为,来规制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三、结语
文章从解释论的立场,对《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的机动车物权变动规则和第二十四条确立的“机动车登记对抗主义”进行分析解读,以期达到对机动车物权变动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